几年前,李昌平上书总理说:“现在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当时的语镜是农民尚在属于自己的土地上劳动,而今当更多的农民前往属于他人的城市淘金的时候,他们是否摆脱了“真苦”的境遇呢?年终岁末,民工讨薪的热潮又一次不期而至,前几天的新闻说,一个民工不仅没有讨还工钱,反而被砍断了手筋。这样的处境对农民工来说,岂只是“真苦”,简直是“真惨”。而让人尤其不能理解的是,农民工输出地的有些父母官也加入了算计民工的行列。
《半月谈》2003年第22期报道,农民外出务工不仅成了一些地方官员可资炫耀的政绩,而且成了他们收费谋财的妙法。为“规范”劳务输出,一些地方的劳动部门竟向农民工收起了中介费。湖北省洪湖市汊河镇双河村党支部书记吕新华说:“今年上级也计划向外出打工农民收税费,可能每人每年收50元。”在武汉打工的湖北罗田县河铺镇农民肖之旺说,他们村里的书记坐车到武汉找他要钱,一次要了1000元。
农民工出门在外打工,一方面减轻了本地的就业压力,一方面源源不断地将劳动薪酬寄回家乡,无论从哪一方面讲都是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贡献,所谓“父母官”们理应为此感恩。当他们在外务工之时,父母官们要考虑的是如何让他们消除家人平安、子女入学等后顾之忧。当他们遭遇欠薪难题之时,父母官们应该组织官方资源为他们施以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援手。出人意料的是,这些背井离乡的农民不仅没有得到来自家乡官方的慰藉和体恤,相反却是与外人同流合污般的钱财算计。雪上加霜怎样讲,落井下石怎样讲,父母官们面对这些寒彻肺腑的词汇,可曾感觉到了良心的失重?
抛开道德评判不谈,考之以时下备受推崇的法治,父母官们难道就能心安理得免受追究了么?国家在农村推行税费改革的目的,就是要让农民减轻负担,让农村休养生息。其中很重要的措施之一,是收费的总量要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收费的项目必须合法。向外出务工农民收取额外费用非但没有依据,反而正是政策明令禁止的行为。国务院在《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意见》中专门作出部署,要求加强对农民外出务工方面乱收费的专项治理。在国办就做好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发出的专门通知中,更是明确规定“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农村税费改革政策,不得在规定承担的有关税费外,向外出务工的农民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农民工的意愿也许在父母官那里算不得什么,那么白纸黑字的红头文件、国家政策也失去效力了吗?
父母官缘何会置道德的、法纪的压力于不顾,而去算计漂泊他乡、流汗又流血的农民工呢?在这个以经济利益为主要驱动力的年代里,解释这个问题并不难。无他,谋利而已。这种德所不取、法所不容的行径,仅从经济的角度考虑,最终带来的也会是“不经济”的结局。“打工经济”的繁荣为一个地方的社会发展解决了就业问题,为经济发展解决了资金问题,地方政府已经从中收获了极大的合法利益。如果父母官们动辄竭泽而渔,看似获取了一鳞一爪的经济利益,但实际上势必加速“打工经济”的凋敝。大利不图而贪不法小利,用古人的话来评价,只能说“吾未见其明也”!
由此看来,父母官算计农民工的行为不道德、不合法、不经济,那么它还有理由继续吗?所谓“父母官”是古时对体恤百姓的地方官员的美称,算计农民工的地方官员不妨自问一句:我可敢以“父母官”自居?现代社会以民为本,人民是官员的衣食父母,官员是百姓的公仆。算计农民工的官员们同样不妨自问:我是否愧对了衣食父母?没有哪一个农民工会冲动到以父母自居,他们只希望付出有回报,依法纳赋税,也许仅此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