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不服交通违章处罚可由政府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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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报道 本市第一起对交通违章处罚不服而向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案件日前终结,海淀区政府认为交通民警所做的行政处罚决定正确,应予维持。
2月8日10时许,司机刘某某驾驶微型面包车,在海淀区翠微路北口行驶时,海淀交通支队民警认定其“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对其进行了处罚。刘某某于当日向海淀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海淀区政府经调查认为:该行政处罚正确,应予维持,并将以上意见告知了刘某某,刘某某当即表示不再申请行政复议。
记者昨天从交管部门了解到:交管局自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规定中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上一级主管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而过去,如市民对交通处罚不服,一般只能向交通支队和市交管局申请复议。上述案件是本市区级政府复议交通违章处罚的第一案。(高杉 杨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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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青年报》 2003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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