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银川4月29日电 记者周志忠报道: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前就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问题做出新规定并开始施行。
这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的名为《关于提高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的通知》共有十条,其主要内容包括:
凡中央和国务院各有关部委与人事部联合表彰、授予的省部级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包括在宁工作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命名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自治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月收入达不到当地职工月平均收入的,补齐到月平均收入,由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负责发放(企业从管理费中列支);已经退休的企业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原所在企业存在的,由原企业发放,原企业不存在的由同级财政发放。
纳入社保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退休时应领取与在职时基本工资相同数额的退休金。社保资金不足的,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采取补充保险形式解决。
在宁企业工作的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自治区劳模、先进工作者享受荣誉津贴,全国劳模、先进工作者每人每月80元,自治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每人每月60元。
企业破产时,所在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由当地劳动部门妥善安置其就业。不到退休年龄而工龄超过20年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由其所在单位在破产时一次性向社保部门划拨企业破产时至其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养老保险金,费用可列入企业破产清算费用中。
为保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身体健康,所在单位应两年为其安排一次体检;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安排其疗养,费用由本单位支付;如单位确有困难,可申请财政补助。
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各级工会组织要协助政府或企业帮助解决困难,保证其基本生活。
《通知》还明确规定:企业因故裁员时,不得安排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下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