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14日05:43


六部委联合作出规定 全面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本报北京10月13日讯  记者富子梅报道:为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卫生部、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务院纠风办日前共同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规定指出,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同时扩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范围,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支出中80%以上的品种(中药饮片除外)纳入集中招标采购。医疗机构与中标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时,必须明确采购数量,并严格执行。规定强调要合理确定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简化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程序,切实做到让利于民,减轻投标企业负担。

  规定明确,药品生产企业可以直接参加投标,以减少药品流通中间环节,降低药品投标价格。规定药品批发企业投标,必须持有药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授权。明确以剂型为单位进行招标、投标、评标,防止投标企业以奇异规格规避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人民日报》 (2004年10月14日 第六版)

(责任编辑:高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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