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06月25日21:30


发改委:统一境内外债管理防范国家外债风险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本报记者 朱剑红

  问:为什么要出台《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

  答:2001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按国际标准对外债统计口径进行了调整,将境内外资银行的对外负债纳入外债统计,境内机构向境内外资银行借款不计入外债,但对境内外资银行的外债监管方式未做出相应调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取消了外资银行办理外汇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但在管理政策上还存在差异。境内中外资银行在外债和外汇政策上的差别待遇,不利于中外资银行的公平竞争,也使得一些境内机构得以规避法律监管,从而减弱了国家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的有效性。

  为了改革现行境内外资银行的外债监管方式,使境内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在外债和外汇贷款的管理政策上达到统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并发布了《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此举可以使境内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在外债和外汇贷款的管理政策上达到统一。这既符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实现中外资银行的国民待遇,促进中外资银行的公平竞争,也有利于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切实防范国家外债风险。

  问:为什么要对境内外资银行的外债实行总量控制?

  答:外债管理是我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境内外资银行的外债实行总量控制,首先是维护我国国际收支平衡,保障我国经济安全和外债安全的需要。境内外资银行是我国的居民,居民对非居民的负债必须纳入全口径总量控制和统计监测。通过对外债的总量控制和流量监测,国家外债主管部门可以及时预警风险,进行必要的调整,以保证国际收支平衡。其次,它也是我国境内中外资银行公平竞争的需要。我国目前对中资银行的外债同样采取了总量控制的原则。在统一了中外资银行的外汇贷款管理政策之后,对境内外资银行外债同样实行总量控制是必要的,也有利于促进外汇指定银行业务的健康发展。

  问:此次改革的范围为什么只包括外资银行?其他含有外国资本的金融机构的对外借款将如何管理?

  答:鉴于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外债绝大部分是由境内外资银行借入的,它们也是对内发放贷款的主要外资金融机构。解决了这些机构的政策统一问题,也就解决了大部分差别待遇问题。此外,境内非银行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对外负债方式与银行有较大差别,机构类型也比较复杂。因此本《办法》的规范对象,只包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境内其他含有外国资本的金融机构的对外负债,国家外债主管部门将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行业管理的特殊需要,另行制订管理规定。在有关规定出台以前,这些机构的对外负债,将按照同类型中资机构的外债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问:实施总量控制能否满足境内外资银行的业务发展需求?

  答:我们在制定《办法》时已经注意到,对境内外资银行的外债实施总量控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境内外资银行境外借款的自由度,外资银行可能会发生资金不足的情况。为此,外债主管部门在《办法》中制定了既符合《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又能够满足银行正常贷款业务及流动性需求的指标核定原则。同时,为解决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总量控制保留了一定的灵活性,给予境内外资银行充分发展的空间,允许其在年度中可根据业务需要,向外债主管部门申请一次外债总量调整。

  另一方面,外资银行对境内机构提供外汇贷款不再受到客户对象和规模的限制,境内机构可以选择境内外资银行开立外债项下专用账户。境内中外资银行在外债管理政策上已基本享受平等待遇。同时,随着境内外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其资金来源也会逐步多样化,吸收居民存款的比例会越来越高,对外拆借应当不是其资金的主要来源。

  问:为什么不允许外资银行的外汇贷款结汇?

  答:长期以来,我国对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的外汇贷款一直坚持不得结汇的原则。其主要原因是我国实行外汇管理制度,本外币之间的兑换受到一定的限制。在《办法》实施之后,境内外资银行被视为居民管理,因此其外汇贷款的结汇也受到限制。由于外资银行的主要授信业务集中在贸易项下,而出口押汇贷款是允许结汇的,因此不会对外资银行的业务带来明显影响。

  问:境内外资银行对外提供担保如何管理?

  答:从《办法》生效日开始,境内外资银行对外提供担保按对外担保进行管理。境内外资银行应按照1996年和1997年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发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和《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提供对外担保,并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定期登记手续。

  境内机构为境内债务人向境内外资银行提供的担保,不再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

  《人民日报》 (2004年06月26日 第五版)

(责任编辑: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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