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30日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以下简称《奖励条令》)已经4月2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7月24日,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周永康签署公安部第66号令予以颁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记者就此采访了公安部政治部有关负责同志。
记者:请您谈谈公安部为什么要制定施行《奖励条令》?
答:公安机关奖励工作是公安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有效手段,在加强公安人事管理、促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早在建国初期,公安部就制定施行了《人民公安机关立功创模运动试行办法》等规章制度。1984年公安部又制定施行了《人民警察奖惩条例(试行)》。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公安机关奖励工作也面临着诸多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结合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实际,公安部制定了目前的《奖励条令》。
记者:请您谈谈《奖励条令》有哪些主要内容和特点?
答:《奖励条令》共分为八章四十六条,主要包括制定《奖励条令》的目的、依据,奖励工作的任务、原则、组织管理,奖励的类别、对象和等级,奖励的条件和标准,奖励的审核审批程序,获奖的标志和待遇,获奖对象的教育管理以及奖励的撤销等内容,基本涵盖了公安机关奖励工作的方方面面,并将近年来在奖励工作实践中形成的许多好经验、好做法以规章条文的形式确定下来,内容更加丰富、更加完善。
记者:请您谈谈公安机关开展奖励工作及其发挥重要作用的基本情况?
答:注重开展奖励工作是公安机关的优良传统,可以说,从有公安队伍开始,就有了公安机关的奖励工作。新中国成立以来,公安部先后于1956年、1959年、1980年、1985年、1995年和1999年召开了6次全国公安系统英雄模范立功集体代表大会,党中央三代领导人亲切接见了参加会议的代表,并合影留念。据统计,从1980年至2002年底,全国公安系统共有13个单位受到国务院表彰,有4个单位受到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表彰,有121692个次集体分别荣立集体一、二、三等功;有989人被公安部授予或追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一、二级英雄模范称号,有403331人次分别荣立个人一、二、三等功。
一个典型就是一面旗帜,昭示着公安队伍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体现了广大公安民警顽强拼搏、无私奉献的精神。通过大力开展表彰奖励工作,弘扬了公安队伍的浩然正气,展示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为全国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树立了学习榜样,极大地激发了广大公安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力地推动了各个历史时期的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
记者:请您谈谈颁布施行《奖励条令》的重要意义?
答:颁布施行《奖励条令》,是公安机关奖励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具体体现,标志着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在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上迈出了新的步伐。通过施行《奖励条令》,下大力气抓好先进典型的发现、培养、宣传、表彰和教育管理工作,努力营造公安机关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实现“一花独放”到“万紫千红”的飞跃,对于进一步凝聚警心,鼓舞士气,激发和调动广大公安民警积极性,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更好地肩负起“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记者:请您谈谈各级公安机关应该如何贯彻落实好《奖励条令》?
答: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形势下,公安机关承担着更加繁重艰巨的职责任务,面临着更加严峻的考验,公安队伍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树立先进典型。贯彻落实《奖励条令》要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要把表彰奖励作为凝聚警心、鼓舞士气,促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切实加强领导。二是职能部门要理解掌握《奖励条令》精神,认真总结梳理过去的工作,对照检查本地区奖励工作,积极研究探索和建立健全配套制度。三是要严格遵守《奖励条令》规定,明确领导责任,坚持原则条件,细化工作程序,严格审核把关。四是要服从服务于公安工作中心任务,利用奖励手段,大张旗鼓地表彰树立先进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全局工作。五是要切实建立起先进典型联系制度,加强对先进典型的关心培养和教育管理工作,努力营造“保持先进、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氛围。六是要落实奖励资金来源渠道,为实施《奖励条令》提供资金保障。
(据公安部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