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丽江4月17日电(记者李建敏)文化部副部长、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领导小组组长周和平16日在此间要求各地积极推动地方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规建设。
在16日举行的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试点工作交流会闭幕式上,周和平说,已经颁布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地方性法规的省、区、市,如云南省 和贵州省,要积极开展对法规的宣传,强化全社会依法保护民间文化的意识,抓好法规的贯彻执行,严格按照法规开展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
对于已经着手制订但尚未颁布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地方性法规的广西、浙江、江苏、新疆等省、区、市,要加快立法进度,积极争取地方人大审议并出台法规;目前还没有考虑制订地方性保护法规的省、区、市,文化部门要积极工作,争取人大对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的重视,并结合当地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实际情况,抓紧制订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政策性法规。
与此同时,中央政府也在积极推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全国性法规的立法进程。据了解,从1998年以来,文化部和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共同开展了广泛深入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立法调研。在此基础上,文化部起草并于2002年8月向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建议稿)。目前该法律草案已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希望在不久的将来能正式出台。
这次会议从4月12日至16日在中国西南的云南省的大理和丽江两地举行。在此次会议上,文化部公布了该保护工程第二批29个试点名单,再加上第一批10个名单,基本上涵盖了全国各个省、区、市及相关的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周和平要求各地积极准备,争取尽早建立各级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名录;同时各地要开展资源普查工作,摸清民族民间文化的家底,并加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工作队伍建设和加大资金投入,努力建立完善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投入机制;各地还要加大对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理论研究和宣传力度,培养全民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的观念和意识;此外,周和平还敦促各地制订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的长远规划,建立协调协作的工作机制,并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工程建设。
文化部、财政部于2003年1月20日启动了一项全国范围内的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并于2003年10月26日公布了首批十个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试点名单。
这项工程计划从2004年到2020年分三个阶段实施。第一期从2004年至2008年,为先行试点和抢救濒危阶段;第二期从2009年至2013年,为全面展开和重点保护阶段;第三期从2014年至2020年,为补充完善和健全机制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