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恢复的非典“一日一报”制度,再次拉响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警报。在经历了上半年抗非典战役之后,广东省发现自身在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能力上、机制上还存在很多问题。同时,旧有的《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存在着一些不能涵盖和无法解决的问题。
因此,在今年5月9日国务院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之后,广东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一套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制度,很有必要;此举有助于更加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市民的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
应急指挥部下设到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广东省的《办法(草案)》在结合国务院的条例原则上,更加突出了广东的地方特色,创新地提出了“分级负责制”,将国务院《条例》中规定的指挥部成立到省级,进一步发展为市县区。一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人民政府和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立即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负责该辖区的医疗救治工作,并明确了应急指挥部的工作范围、权限和人民群众的相对义务。
从广东抗击非典的经验和教训分析,制定应急预案对保证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序处理至关重要。因此,该《办法(草案)》提出,省人民政府要制定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要相应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当地的应急预案。
地方财政要保障支出
坚强的财政支持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可缺失的保障。《办法(草案)》将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的医疗救治救助费用直接纳入地方财政支出,并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应急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和医疗救助等补助经费和奖励经费从本级财政预备费中统筹安排,省人民政府要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防范和应急处理工作给予财政支持。尤其重要的是,实施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医疗机构对应突发事件收治的病人要先收治、后结算,不得以费用为由拒收或推诿。
此外,《办法(草案)》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划分标准、预防控制宣传教育体系的建立、信息传递的通畅措施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广东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庆道接受采访时表示,该《办法(草案)》既坚持了法律的原则性,又突出了可操作性,将对提高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反应能力产生重大的影响。
《华南新闻》 2003年09月26日 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