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泰油轮到中国海域销赃的10印尼海盗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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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汕头2月18日电(林军强 黄孝钿) 10名印度尼西亚人在马来西亚海域抢劫一艘泰国油轮后,对油轮进行涂改,到我国海域进行销赃时被中国警方人赃俱获。17日,汕头市中级法院对这宗涉外刑事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以抢劫罪分别判处10名印度尼西亚籍被告人有期徒刑10至15年,并处罚金,附加驱逐出境。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6月8日,被告人阿丹·奈姆受他人指使,先后招引利都安·喜拉依特等9名印度尼西亚籍被告人,在马来西亚的墨新乘坐事先准备好的2艘快艇出发,阿丹·奈姆发给每人一把刀作为作案工具。当晚,他们乘坐的快艇在马来西亚海域追上泰国油轮“暹罗差猜号”,阿丹·奈姆带领众人先后登上油轮,控制驾驶台,并将17名泰国船员捆绑关押,劫持了油轮。阿丹·奈姆指使他人将船名“暹罗差猜号”(SIMAXANXAI)涂改为“奥米Ⅱ号”(OMYⅡ),将注册港曼谷涂改为新加坡,将烟囱由黑色涂改为蓝色。
劫持油轮后,阿丹·奈姆指挥油轮沿马来西亚、菲律宾航线航行。6月10日晚上,在马来西亚海域,阿丹·奈姆等人扣留1名泰国船员,将其他16人赶下快艇放走。当天夜里,被劫油轮进入中国领海,在南澳岛附近海域联系销赃柴油事宜。在接驳柴油时,被中国警方人赃俱获,缴获被抢劫油轮和柴油1900吨(合计人民币834万多元)。案后,中国警方将该油轮及柴油变价款全额发还受害者泰国船东。
汕头市中级法院经过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阿丹·奈姆等10名印度尼西亚籍被告人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等国际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夺取船只及船上货物为目的,在国际航线上非法登临他国船只,以胁迫、捆绑手段制服船员后劫夺控制船只,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销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抢劫罪,且抢劫数额特别巨大。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以抢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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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社 2003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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