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 >> 社会 >> 案件传真 2003年2月18日18:28


汕头中院对10名印尼海盗进行判决
抢劫泰国油轮到我国海域销赃,10名被告被判有期徒刑10至15年并处罚金,刑满后驱逐出境
    

  人民网汕头2月18日电  记者杨应森报道:一直备受关注的印尼海盗案审理2月17日在广东省汕头市划上句号,10名印度尼西亚公民作为刑事被告人被法警押上审判法庭,接受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6月8日,被告人阿丹·奈姆受他人指使,先后招引利都安·喜拉依特等9名印度尼西亚籍被告人,在马来西亚的墨新乘坐事先准备好的两艘快艇出发,阿丹·奈姆发给每人一把刀作为作案工具。当晚,他们乘坐的快艇在马来西亚海域追上泰国油轮“暹罗差猜号”,阿丹·奈姆带领众人先后登上油轮,控制驾驶台,并将17名泰国船员捆绑关押,劫持了油轮。

    劫持油轮后,阿丹·奈姆指挥油轮沿马来西亚、菲律宾航线航行。6月10日晚上,在马来西亚海域,阿丹·奈姆等人扣留泰国船员能为·胜挪后,将其他16人赶下快艇放走。当天夜里,被劫油轮进入中国领海,在南澳岛附近海域联系销赃柴油事宜,被中国警方人赃俱获,缴获被抢劫油轮和柴油1900吨(合计人民币834万多元)。案后,中国警方将该油轮及柴油变价款全额发还受害船东泰王国逞逻蒙昆船务有限公司。

    汕头市中级法院经过公开审理后认定,阿丹·奈姆等10名印度尼西亚籍被告人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等国际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夺取船只及船上货物为目的,在国际航线上非法登临他国船只,以胁迫、捆绑手段制服船员后劫夺控制船只,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销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抢劫罪,且抢劫数额特别巨大。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以抢劫罪分别判处10名印度尼西亚籍被告人有期徒刑10至15年,并处罚金,刑满后驱逐出境。


来源:人民网 2003年2月18日
(责任编辑:庄红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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