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目标,强调“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政策措施之中,从源头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制度反腐败已成为当今中国,乃至世界反腐败的最佳实现形式。
综观我国反腐败历程,“三反”、“五反”、“四清”运动;“严惩经济领域严重经济犯罪”、“‘两高’通告”以及1993年以来持续的反贪污贿赂工作等等。人们可以从中清楚地看出阶段性的发展轨迹。这种专项性、战役式反腐败斗争的好处是:问题、时间集中,规模大,威慑力强。但问题也非常明显,对腐败现象背后隐藏的社会问题以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关注不够,以至运动过后,腐败现象死灰复燃且恶性循环。
“还是搞法治靠得住些。”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反腐败工作取得的基本经验。特别是1993年中纪委三次全会以后,党和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国家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行为的制度和规定。一些学者认为,我们国家的反腐败工作已经由运动反腐败、权力反腐败进入了制度反腐败阶段。
制度的力量在于以规范性、可预见性和强制性,引导、制约人们的行为,使其按照法律、制度事先设定的标准和要求行为或不行为。就当前我们国家廉政制度建设的情况看,虽然数量不少、框架基本形成,但实际效果还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主要表现在:1、反腐败制度与政治体制改革和廉政建设不成体系。“权力寻租”、“带病提拔”等问题没有从政治体制上得到彻底解决。2、反腐败制度与经济体制改革和管理制度不成体系。经济领域中的分配制度、所有权制度、公共消费以及法人治理结构并未健全。3、反腐败实体制度与程序制度不成体系。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收受礼品登记、收入申报、责任追究等一些重要制度缺乏实施的程序保证,甚至没有规定执行主体和实施程序。4、中央反腐败制度与地方的一些规定不成体系。比如,中央明令领导干部不许经商办企业,有的地方却允许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或专职。5、反腐败的“从严”精神与制度的“宽容”安排不成体系。比如我国刑法对构成贪污贿赂罪的规定,1979年《刑法》没有具体规定数额,司法解释规定1000元为立案标准;1988年《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明确,构成犯罪的数额一般为2000元;
1997年修订《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数额一般为5000元。6、反腐败制度与实际做法不成体系。比如,法律制度禁止卖淫嫖娼、禁止重婚,而一些地方对大量存在的卖淫嫖娼现象和领导干部包“二奶”、包养情妇现象却视而不见;中央明确规定家属子女不允许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影响经商办企业,而在一些地方领导干部及家属仍我行我素。
制度不成体系,漏洞迭出,已经成为制约反腐败取得成效的突出问题。
体系是指若干事物或意识相互关联构成的整体。建立反腐败制度体系要求我们倍加注重反腐败制度的体系性。既注意查办腐败案件,又注重制度建设;既注意针对某种突出问题制定新的规范,又注重规范与规范之间前后贯通,保持一致;既注意制度创新,又注重制度执行;既注意实体制度建设,又注重程序制度建设,形成严密可行的制度网络,发挥制度体系的整体作用。
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说过:制度不执行,比没有制度危害还要大。可见制度的执行在制度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处于核心环节。目前我们国家制度建设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注重创新制度,忽视制度执行;制度厉而不严、令行不一,导致人们对制度失去应有的尊重与信仰。这个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腐败是社会各种矛盾相互作用的结果。预防和治理腐败必须统筹考虑社会各种因素对腐败形成的影响,协调反腐败与人的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同步发展。把防范未然,培养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习惯、规范从政行为,纠正不正之风与查办大案要案有机结合起来。切实落实中央关于更加注重标本兼治,更加注重事前监督,更加注重以人为本,重在教育的指示精神,将预防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政策、制度和法律法规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