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今年以来,江苏泗阳县积极探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新途径,近日在穿城镇进行社会治安市场化运作试点,通过招投标,实行社会治安有偿承包。
据了解,穿城镇位于泗阳县与沭阳县、宿豫县三县交界地带,下辖10个村、居,常住人口3.6万。近年来,随着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多,加上许多青壮年外出打工以及派出所警力有限等原因,偷鸡摸狗、撬门扭锁等现象在该镇时有发生,治安状况一直较为复杂。
泗阳县政法委、综治办指导、协助穿城镇党委、政府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把好“四关”:一是资格审查关,发布招标公告后,对报名参加竞标者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按照“办事公道、作风正派、身体强健、群众公认、热爱治安”的标准确定竞标人选;二是编制标底关,根据每个村、居可收取的联防费总额确定各村居标底;三是公开竞标关,各村、居召开群众大会,竞标人公开演说,当众投标,中标者即为该村居的主承包人;四是签订合同关。通过招投标,该镇10个村、居的社会治安任务以每年3950元至9100元不等的价格分别被30个人承包,实现了社会治安的岗位职业化、报酬货币化和责权契约化。
为提高承包人的工作能力,该镇党委、政府对30名承包人进行了为期10天的集中封闭军事化培训,聘请部队教官、县公安刑警、治安部门负责人、县司法局、信访局业务骨干为教员,向承包人讲授法律法规、治安巡逻、现场保护、纠纷调解、识别犯罪、擒拿格斗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日前,30名队员已走上各自的岗位,履行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神圣职责,成为当地群众的“保护神”。
(黄道云)
此招不妥(编辑点评)
龙束鹿
捍卫一方社会治安,是政府对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因为这个过程涉及人的生命尊严和财产安全等人的基本权利,法律赋予政府行使社会治安管理的权限,并名之为“执法权”,在执法主体、执法程序等方面都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
不久前公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共15章205条,基本涵盖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各个环节,把警方执法的一举一动,基本上都纳入“程序”的范畴。比方说,单“讯问”,《程序规定》就有13条给予严格界定。
由此不难看出,对于涉及社会治安的执法,法律对执法主体和执法过程等都有严格规范,即使是警察,也不能随意执法。把维护社会治安这样一种具有执法性质的公权通过承包的方式交由“私人”运作,无论怎样加强管理,都是公权的“私人化”。
《华东新闻》 2003年10月13日 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