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03月16日08:20


药品有不良反应将被叫停

  本报讯  (记者李佳)昨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共同发布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新办法确立了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法定报告和监测的责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边振甲介绍,《办法》加大了处罚力度,如果个人发现药品引起不良反应(包括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可直接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结果,对有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可采用修改药品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停止生产、销售等行政措施。

  为防止抗菌药滥用,今年卫生部还将颁布抗菌类药物临床应用指导的有关规定,对医生的处方权力进行约束和规范。同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了《关于加强零售药店抗菌药物销售监管、促进合理用药的通知》,要求从2004年7月1日起,未列入非处方药药品目录的各种抗菌药,在零售药店须凭医师处方才能销售。

  《京华时报》 (2004年3月16日第A05版)

  《京华时报》 2004年03月16日 

(责任编辑: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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