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07月13日14:58


行政许可法欲为车夫讨公道

  7月8日下午2时,浙江省高级法院门前排起一条长龙。百余位来自乐清市的人力三轮车夫,顶着如火的骄阳赶到这里,旁听两起与其命运休戚相关的庭审——乐清市66位客运人力三轮车主集体状告乐清市公安局和乐清市乐成镇、虹桥镇人民政府侵犯财产权行政争议案二审,于当天下午和次日上午由浙江省高级法院公开审理。

  1999年,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和该市乐成镇、虹桥镇人民政府对150辆客运人力三轮车运营权进行拍卖,一辆价值不到1000块钱的人力三轮车,却被拍出了2万元到4万元不等的“天价”。然而,仅仅过了4年,在许多砸锅卖铁才凑足钱购买了拍卖车的车主连本钱都还没有收回的情况下,上述机关却发布《通告》,以“四年运营期限已到”为由,宣布收回该批三轮车的牌照、行驶证、所有权证及车辆,责令车主限期将上述牌证及车辆交还,逾期不交的,“所有牌证作废,并一律按照无牌人力三轮车取缔”。一场事关150名三轮车夫“饭碗”的集团诉讼由此引发。

  然而,让这些被一纸通告砸碎了“饭碗”的三轮车夫倍感失望的是,今年4月,温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维持被告的行政行为,驳回三轮车夫的诉讼请求。

  在二审的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双方除围绕被告是否有权作出上述通告、作出上述通告是否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属于滥用职权等焦点展开激烈辩论外,原告方诉讼代理人提出的“本案应适用《行政许可法》”的主张格外引人注目。

  原告方诉讼代理人何兵博士、解志勇博士强调指出,如果适用《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本案的所有问题将迎刃而解:被告发布《通告》的行为,实质上属于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行为,依据该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原告获得的许可根本不具备被撤销的条件,被告撤销许可是违法的,其行政行为应该被撤销。为此,他们专门向法庭递交了适用《行政许可法》的建议书。但法庭对此未置可否。

  《行政许可法》能否为三轮车夫讨回公道?人们拭目以待。

  专家观点:行政许可法对其生效前的行政行为具有约束力

  何兵、解志勇两位博士认为,鉴于《行政许可法》已于7月1日实施,本案审理应适用《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

  第一,《行政许可法》对其生效前的行政行为也具有约束力,这与刑法和民法的法律适用有很大不同。因为对于行政法而言,由于其既要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又要规范相对人的行为,在追溯力问题上,具有两面性。这是由“对公民而言,法律没有禁止皆可为;对行政机关而言,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皆不可为”这些行政法原则所决定的;

  第二,虽然《行政许可法》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此前我国没有行政许可法,只是相关规定散见于各个部门行政法之中。因此,这些散见的许可法规定对于统一的《行政许可法》而言,只不过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特别法有规定的适用特别法,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应该适用一般法;

  第三,《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这一规定十分明确地指出,以前的行政行为适用本法。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马怀德教授分析说,作为《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正在审理的案件,“该案至少在程序上应考虑适用《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马教授提出的理由是,《立法法》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责任编辑:王幼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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