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24日08:30


市政协主席会通过提案立案审查办法(暂行)

  本报讯  昨天,北京市政协十届委员会举行第十七次主席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的《政协北京市委员会提案立案审查办法(暂行)》规定,今后,对纯属涉及委员及其亲属自身利益的事务等十一类提案将不予立案。

  根据该办法,将被不予立案的情形包括:纯属涉及委员及其亲属自身利益的事务(涉及统战政策的除外);涉及市场调节范围的事务;涉及指名举报、揭发的事务;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事务;涉及正在进行司法诉讼实体审理的事务;不符合《政协北京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对提案的基本要求;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事务;非北京市事权范围;涉及中共党组织内部的事务或民主党派组织内部的事务;其他不宜作为提案的。

  对于不立案的提案,市政协将针对提案中反映的不同情况,采取给予撤销、建议委员修改、转中央单位参考、转委员来信等方式处理。

  提案是由政协委员及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专委会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委会提出的,交相关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或建议。多年来,政协提案解决了一批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

  据介绍,制定该办法,旨在为提高提案质量,更好地发挥政协提案在履行职能中的作用,加快提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保障提案人在提案工作中的民主权利。 (袁祖君)

(责任编辑: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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