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施行的《长春市妇女儿童健康保护条例》,最大的亮点是增加了对妇女更年期保护条款。吉林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突出立法质量这一重点,不断探索,地方立法工作取得新进展。今年以来共制定地方性法规6件,修改、废止35件。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积极而为,依法确定,按需立法,急需先立,调研先行,民主开放”的原则,广开地方立法渠道,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立法水平,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地方立法的新思路。
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开门立法”,公开向社会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在编制本届五年立法规划时,市人大常委会共征集到立法建议项目116件,其中有6件被列入立法规划。
对法规草案实行公示,将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报纸和网站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召开立法听证会。一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先后三次分别就《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和《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草案)》举办了听证会,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在举行《长春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听证会时,有200多人报名参加。会上,陈述人提出的不少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被吸收或采纳。此外,在法规案的立项、起草、审议等各个阶段,邀请立法顾问、人大代表、专家学者、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市民参加,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聘请了12名立法顾问,他们受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参与地方性法规的起草、论证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做好立法顾问的管理工作,常委会制定了《关于立法顾问管理及经费使用办法》,规定了立法顾问如何管理和立法顾问的劳务费用标准的有关问题,保证了立法顾问作用的发挥。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要把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作为地方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只有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才能符合实际,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
完善工作程序和制度———立法工作的基础和重点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把完善立法工作程序和制度,作为地方立法工作的基础和重点。规范法规立项程序,坚持先调研后立项,不调研不立项,立法建议项目必须经过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协调沟通和审议等程序,才能确立为立法项目。
规范法规案的提出程序。对于各方面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筛选、沟通、汇总后,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副主任分别同市政府有关副市长研究,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由政府提出正式的法规案,报市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议。规范了调整年度立法项目的工作程序。市人大常委会做出《关于授予主任会议调整年度立法项目权限的决定》,授权主任会议可以对增加或减少立法项目做出决定,并报常委会会议备案。
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关于委托起草法规草案和聘请起草法规草案的规定》、《关于地方性法规中授权条款设定的有关规定》、《关于做好备案规章审查工作的意见》和《执法检查有关规定》,从法规的起草,到执法检查、法规有关规定的落实监督,以及审查政府备案规章等,各项工作制度逐步配套和完善。他们还制定了立法工作流程图,细化立法程序,明确各阶段的任务,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保证环节与环节之间的衔接顺畅、无滞、无阻。进一步规范了审议法规草案有关的汇报稿、审议报告稿、表决稿等文字材料和法规草案文本格式等。
开辟地方立法新途径
市人大常委会建立了专项立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年度拨付,并制定了《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规范了地方立法经费使用范围、使用标准和如何进行管理,为地方立法工作顺利进行提供了经费保证。
建立了法律、法规信息库。信息库的建立,既便于积累使用立法资料,也有利于及时了解和掌握立法信息和借鉴外地立法经验。加强和规范对全国和省人大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制定了《关于对全国和省人大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办法》,从征求意见函的分发与交办、综合性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办理、专项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办理、修改意见报告上报办法和加强对征求意见工作的领导五个方面,对这项工作进行了规范。
《人民日报》 (2004年11月17日 第十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