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06月21日10:03


每周法治热点(6月14日-20日)

  由人民网、中国法院网新华网联合推出本周热点法治新闻,内容如下 (按新闻发布时间先后为序):

  全国法院将掀集中清理执行风暴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法院开展集中清理未结执行案件、执行款物及执行案卷活动。通知说,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规范执行程序,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的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于今年下半年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集中清理未结执行案件、执行款物、执行案件卷宗活动。通知要求,从2004年6月中旬至12月中旬,各级人民法院要利用6个月左右的时间,对未结执行案件进行集中清理。集中清理活动由各高级人民法院统一领导,执行局(庭)组织实施。

  河南彻查高考舞弊案

  在刚刚结束的高考中,河南省镇平县发生一起利用手机短信、电脑网络等手段进行舞弊的高科技犯罪案件。6月8日公安部门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在犯罪嫌疑人邵将家中将其抓获,当场查获手机六部。通过审讯目前已经刑事拘留包括社会人员、应试学生在内的5名犯罪嫌疑人,同时还抓捕了一名涉案的在外省上学的镇平籍在校大学生。河南镇平高考舞弊案风波未了,河南濮阳县第三中学又爆出一起高考舞弊案。与镇平不同的是,在濮阳县三中高考舞弊案中,濮阳县多名教师涉嫌参与高考舞弊。有关人士透露,共有80余名监考教师此前已被隔离3天接受封闭调查。目前,濮阳市纪检委已组织70余人彻查此案,濮阳市公安局也成立专案组协助调查该案件。该县主管教育的副县长张宏、濮阳县教育局局长赵同法和濮阳县第三中学校长王仁忠等3人目前已被免职。

  贵州原省委书记刘方仁北京受审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5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贵州原省委书记刘方仁受贿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方仁及其辩护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四川3律师被终生禁止从事法律工作

  15日下午,四川省司法厅新闻发言人张晓勇向媒体通报了对谢志伟等三人终生禁止从事法律工作的处理情况。据悉,这是该省历年来最为严厉的一次行业整肃行动,得到了省领导和司法部的充分肯定。

  三十年前河马伤人案开庭审理

  三十多年前,一名在北京动物园实习的学生被园中河马咬伤致死,时至今日该生的家长提起诉讼,要求北京动物园给予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及其他发生费用等共计四十余万元。6月16日,北京市西城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件,法院未对此案作出判决,该案将择期宣判。

  北京禁放烟花爆竹规定有望修订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透露,已执行11年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有望被修订,目前已纳入2004年立法调研计划之中。今年春节,北京市禁放烟花爆竹工作受到严峻的“挑战”。受国内外部分城市解禁的影响,一些市民解禁的呼声日渐高涨。在国外,已经禁放34年的新加坡今年1月3日起正式开禁;在国内,上海、青岛、杭州等大城市都已开禁,全国曾经采取禁放政策的282个城市中,现在解禁的已达105个。

  全国首例艾滋病被告人被判11年

  6月16日,在距湖北省武汉市中心40公里处的一临时羁押治疗所,武汉市汉阳区法院对全国首例艾滋病被告人刘某抢劫、盗窃一案进行了宣判,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年25岁的汉阳区居民刘某10年前染上毒瘾,1999年查出染有艾滋病病毒。为筹集毒资,刘某多次敲诈、抢劫被抓获,却因其患有艾滋病,找不到合适的收押场所被屡次释放。去年10月下旬,经武汉市委政法委专题研究,武汉市公安局在市郊某偏僻位置专门设置一单独关押点,将刘某收押入内。

  马加爵被执行死刑

  6月17日上午9:00,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了云南省高级法院对马加爵的死刑复核裁定。经复核,云南省高级法院裁定核准昆明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加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云南省高级法院经复核认为,马加爵无视国家法律,因不能正确处理人际关系,为琐事与同学积怨,即产生报复杀人的恶念,并经周密策划和准备,先后将四名同学残忍地杀害,杀人犯意坚决,作案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宣判结束,马加爵即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两记者为著作权状告新浪网

  由于认为新浪擅自转载了自己在《中国青年报》独家刊载并声明不许转载的文章,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两名记者联合将新浪网告上法庭索赔。6月17日上午,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此案。2001年9月,安徽芜湖市政法委书记周其东雇凶杀死姘居多年的情妇,即当时担任芜湖市某区人事局副局长的孙某。随后,《安徽日报》及《经济参考报》的两名记者对此事进行了深入采访,并写出了《市政法委书记雇凶杀情妇,人事局副局长命丧刀下成冤魂》一文,独家提供给《中国青年报》发表。2001年12月14日,这篇2000多字的文章首次刊登在《中国青年报》,12月19日,两名记者又在《中国青年报》的第一版刊登了禁止转载的声明。然而,没过多久,两人便发现新浪网未经许可擅自转载了该篇报道,并没有支付稿酬。为此,两人将新浪网告上法庭,要求赔礼道歉,并索赔1万元。由于双方提出的价格相差太大,法院宣布暂时休庭,并决定择期宣判。

  武汉“公派出国偷渡1号案”惊动外交部公安部

  据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通报,该市警方侦破一起惊动外交部、公安部的特大偷渡案。该案至少导致33人偷渡到美国、加拿大、墨西哥等国,至今未归。涉案人近日被武昌区法院以骗取出境证件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刑。2003年5月15日,墨西哥驻华大使馆致函湖北省外办,反映一14人赴墨考察团成员中,“熊涛”的FM3证件(系与签证同时使用的一种入境证件)照片被揭换,并由此导致中国与墨西哥达成的有关签证简化手续的谅解协议中止。经查,墨西哥驻华使馆反映被揭换照片的14本护照,系原湖北汇升商贸旅游公司负责人郭进勇、程燕,与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信息处原副处长、科技社会发展研究处原处长宋平安互相勾结,以该中心及下属6个单位的名义,采取弄虚作假、冒名顶替手段骗取的。

  “中国第一月嫂”状告中国青年报名誉权案败诉

  6月18日,“中国第一月嫂”刘杰诉中国青年报社名誉权纠纷一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刘杰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2003年2月,《中国青年报》分别发表《揭开“中国第一月嫂”的面纱》、《稀里糊涂给刘洁作了一次宣传》、《“中国第一月嫂”是这样塑成的》。原告刘杰认为上述三篇文章中大量内容与事实不符,并带有侮辱性词语,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 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综合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质证情况,被告登载的涉及原告的三篇批评文章,是被告通过大量的走访、调查,在进行了仔细的核实工作后采写的,文中所涉及的具体事件和具体人物,均有据可查,三篇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新闻来源真实、可信,且没有侮辱原告人格的内容,也未对原告使用侮辱、诽谤性质的言词,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杰的诉讼请求。

  美国苹果电脑公司商标案一审判决

  6月18日下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2000051960号图形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驳回美国苹果电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这一判决表明,美国苹果电脑公司不得进入中国服装、鞋帽行业。2000年4月,苹果电脑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苹果图形”商标,指定商品为服装、鞋、帽等时,却被驳回,原因是广东增城苹果皮具公司早已注册了一个没有缺口的苹果图形商标,两商标主要区别就是美国苹果的右边有一个缺口,构成近似商标。苹果电脑不服,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2003年6月,商评委又做出驳回复审决定书。苹果公司仍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认定苹果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并撤消被告商评委做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核准苹果公司申请商标的注册。一中院认为,原告在复审程序中未提供证明该商标是驰名商标的证据,因此不能认定在服装等商品上不存在与引证商标混淆误认的可能。因直接认定驰名商标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故对原告要求认定申请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司法审判理论与实践”系列理论培训启动

  6月19日,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和最高人民法院部分法官一起认真听取了中国人民大学许崇德教授就宪法修订问题所作的专题讲座并发表重要讲话。肖扬号召,人民法院要带头树立尊重宪法、信仰宪法的风气,掀起学习宪法、贯彻宪法的热潮;要按照宪法规范国家权力、维护公民权利的基本精神,严格依法审判、依法执行,实现司法的公正、效率、廉洁与文明,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利,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沈德咏、万鄂湘、黄松有,中纪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组长李玉成,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苏泽林出席。曹建明主持了此次活动。据悉,这次讲座是最高人民法院为院机关干部举办的“司法审判理论与实践”系列理论培训的第一讲,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中心组的一次学习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今后将围绕司法实践的重点、难点问题,每月举行一到两次类似的培训,着力提高法官队伍素质。

  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成立法律法规审查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负责人证实,全国人大常委会5月成立了法规审查备案室,该工作室不仅负责法规备案,更重要的是审查下位法和上位法尤其是宪法的冲突和抵触。该机构由中央编制办批准,现有编制20余人,隶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是与国家法室、行政法室、刑法室、民法室等并列的局级单位。成立专门机构审查地方法规是否违法违宪,这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历史上是首次。报道援引这位人士的话介绍,按照《立法法》规定,对于法规的审查权仍由各专门委员会行使,由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人大、中央军委五大机构提出审查要求,由社会上的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提出审查建议。法规审查备案室所承担的职责是对这些审查要求与审查建议进行先期研究,确认是否进入启动程序,然后交由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资料收集:李富金 系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版主)

(责任编辑:周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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