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09月08日23:26


新华短论:公安办案应实体和程序并重

  新华网北京9月8日电  见诸报端荧屏的、有损公安形象的,也是老百姓意见最大的,不是个别公安在执法过程中的吃拿卡要甚至刑讯逼供,而是在于不按法定程序办事,执法不公,不尊重当事人人权。

  衡量执法行为和执法质量的标准,除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外,还有一个就是程序合法。没有程序保障的地方,就不会有真正公正的权利。公正合理 的程序不仅是实体正确的重要保障,而且有利于防止执法者滥用权力,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长期以来由于“重实体,轻程序”倾向和影响,广大民警的程序法治观念淡薄。一方面公安行政执法部门多、领域广,现有执法程序规定比较零散,缺乏严密统一的程序规定。另一方面现有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还不完善,有些内容与现行法律,特别是行政处罚法不尽一致,有些规定不够严谨,为随意执法留下了法律空间。这些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出现受案不规范、违法调查取证、滥用强制措施、越权处罚、执行不当等问题,直接影响了公安机关办案质量,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公安机关的形象。

  公安部部长周永康日前签署第68号公安部令,发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这是公安部门继推出30项便民措施之后,又一加强和改进公安执法工作的重大举措。这个规定梳理了公安处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集于一体统一规范。首次在公安执法程序中明确排除了非法证据的效力,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尊重当事人人格尊严的要求,体现了保障人权和文明执法的观念;同时贯彻了执法为民的思想,在具体程序设计上尽量体现便民和利民的原则。

  执法程序规范不是可有可无,可遵守也可不遵守的摆设,而是必须严格遵守的准则。出台的这一规定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进行了统一规范,并与现有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复议案件程序规定一起构成了完整的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程序体系。这些公安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对于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具有十分重要和深远的意义。如果各级公安机关切实按照程序办事,切实转变执法观念,增强法治意识,特别是程序意识、人权意识、证据意识、时限意识等,公安机关执法水平必将大幅提高,老百姓必定更加满意。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刘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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