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08月03日11:18


《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配套办法昨天公布
三条标准界定缺陷汽车

  ■经指定机构检验不符合汽车安全国家标准
    ■因缺陷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
    ■经检测可能引发人身财产损害

  今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了《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昨天,该局又公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调查和认定实施办法》、《缺陷汽车产品监测与实验监督管理办法》等4部配套办法,对缺陷汽车的认定过程进行了规范。

  问题汽车信息每周通报一次

  一位车主反映自己的车有问题,是偶然事件;如果一批车主反映自己的车存在相似的问题,就很有可能是缺陷汽车。国家质检总局将建立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广泛收集信息,并每周向缺陷汽车召回管理中心报告一次最新发现,时刻追踪问题汽车。

  该系统收集信息的渠道十分通畅,包括互联网、电子信箱、车主来函、电话、传真、媒体曝光等多种方式;信息收集内容既包括消费者投诉,又包括各地质检部门、认证机构、实验室、消协等提交的报告,甚至包括保险公司的理赔信息。工作人员将对这些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并向消费者和汽车制造商发布信息。对留下联系方式的车主,中心将发布最新召回信息;对汽车制造商,中心将每月发布一次消费者对其汽车产品的投诉信息,提请其注意并解决。

  汽车有无缺陷要由专家决定

  在昨天举行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宣传贯彻会上,国家质检总局负责人表示正在筹建专家库,由他们对缺陷汽车产品进行调查和技术认定。据悉,入库专家涉及车身及附件、动力总成、电子电器与安全系统、传动及行驶系统、材料及制动、转向和悬架六大领域,入库“门槛”是年龄65岁以下,担任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了解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每位专家任期4年。

  一旦出现缺陷汽车“疑似”案例,质检部门将从专家库中抽取5至11名专家组成委员会开展调查。为确保公正,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专家回避及保密制度:与相关制造商或其主要竞争企业有工作关系,或与缺陷认定有利害关系的专家需要回避;调查期间,专家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自己涉及的技术认定工作。

  3条标准界定缺陷汽车

  新出台的《缺陷汽车产品调查和认定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了判断汽车是否存在缺陷的3条标准:经指定机构检验,发现汽车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国家标准;因缺陷已经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害;经检测、实验和论证,在特定条件下可能引发人身及财产损害。

  缺陷汽车的调查分为初步判断和缺陷认定两个阶段。发现问题后,先由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中心向制造商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初步判断通知书》;如制造商认为自己的产品虽存在缺陷、但不需要召回,可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经专家认可;如专家未予认可,管理中心将向制造商发布《缺陷汽车产品技术鉴定通知书》,专家委员会开始参与调查。一旦超过三分之二的专家认定某一车型存在缺陷,国家质检总局即向制造商发出《缺陷汽车产品认定书》,责令其对缺陷产品实施召回。

  第三方负责缺陷汽车检测

  由第三方对可能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进行检测,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检测结果的公正性。根据规定,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各科研机构及大专院校的相关实验室都可申请进行检测,检测内容包括产品的缺陷性质、安全性能及潜在的不安全性。国家质检总局表示,将编制并公布检测单位名录,接受各界监督;一旦发现检测单位不能保证数据的可靠性,将立即取消其检测权。

(责任编辑:王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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