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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岁尾,有关全国人大明确建立违宪审查程序的新闻温暖了寒冷的冬季———这是来自宪法阳光般的温暖。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12月16日上午完成了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修订,并通过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以进一步建立健全法规和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制度,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同时规定国务院等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司法解释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均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此举无疑为建立违宪审查机制创造了有利的法律条件。 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而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审查和处理。违宪审查制度是监督宪法实施的重要制度之一。这一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裁定并处罚违宪行为,尤其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违宪法律和法律性文件的行为,以制约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另外,完善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立法监督程序,也标志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监督职权由虚变实,同时也为落实和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监督权提供了制度保障。 “立法违法”现象其实并不鲜见。不少带有地方、部门、行业利益保护或垄断色彩的部委规章、地方法规甚至行政法规,都不同程度存在违宪违法问题。尽管宪法和立法法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但实际上全国人大常委会从未启动过违宪审查工作程序。违宪审查是宪法框架内国家公权力运行的必要的纠错机制,也是宪法正常运行的制度保障。在崇尚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和依法行政的今天,违宪审查制度的建构的确势在必行。 令人欣慰的是,两个程序的完善刚尘埃落定就“一石激起千层浪”,没过几天就引来了第一份审查建议书。12月19日,包头空难家属依法上书全国人大,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93年国务院第132号令《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进行审查。笔者希望全国人大法工委能认真对待来自包头的第一份公民建议书,尽快正式启动法规审查程序。 刘武俊,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员,《中国司法》杂志副总编。
《江南时报》 (2005年12月23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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