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份由1611位公民签名的“要求对全国31个省区市公务员录用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规定进行违宪审查和加强对乙肝携带者立法保护的建议书”在全国引起很大反响,建议书呼吁修改国内各省区市公务员招考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禁令。在此之前,国内第一起因“乙肝歧视”引发的行政诉讼官司已由安徽芜湖市新芜区法院正式立案受理。大学生张某参加今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笔试和面试成绩均名列前茅,可在随后的体检中却被查出感染上了乙肝病毒。芜湖市人事局最终以张某体检不合格为由拒绝录用。
按照国内现行《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了不能献血或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并不能视为现症肝炎病人处理。张某只是一名普通的感染者,并且现行劳动人事法规和规章对此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我国13亿人口中有近1/10的人,即约有1.2亿人属于乙肝感染者,但并没有具体的症状,有时这种状况甚至会伴随一个人的一生,但乙肝感染者在就业和生活中屡遭歧视的现象并不鲜见。如果全国1/10的人口,从求学、就业到恋爱、结婚都要遭遇“乙肝歧视”的话,那么就会由此导致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一些政府部门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将乙肝病毒携带者拒之门外,使得一些基层用人单位敢于“肆无忌惮”、“理直气壮”地搞起“乙肝歧视”。
“乙肝歧视”反映了对乙肝患者权利的漠视。可以这样说,正是由于乙肝传播常识的缺乏和法规的弹性规定,让乙肝患者遭遇了极大不公平。这种不公平不仅仅停留在升学和就业方面,而且也体现在心理挫伤上,这种看不见、摸不着的伤害有时往往会更长久。
由“乙肝歧视”引发的首例诉讼案,涉及的法律权利实际上是携带有乙肝病毒和没有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报考公务员的平等竞争的权利。从宪法层面上看,这就是属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两个方面,即劳动和平等就业的权利与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管理的政治权利。
中国虽然不是判例法系国家,但这起首例“乙肝歧视”诉讼案还是有可能影响以后类似案例的判决。更重要的是,如果能够以这起诉讼为一个开头,推动政府和全社会树立起宪法至上的观念,在宪法的基础上,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将具有更大的现实和历史意义。
摘编自《人民日报》12月17日 文/吴学安
《京华时报》(2003年12月18日第A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