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21日13:38


人类生殖行为亟需法律规范
陈杰人

  卫生部近日修订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包括克隆人、单身妇女辅助生殖技术、代孕技术、人与异种配子杂交等在内的10项技术被禁止。与此同时,该规范及相关文件还规定:对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后的多胎妊娠必须实施减胎术,严禁三胎以上的妊娠分娩。(本报11月19日B03版报道)

  这是一个随着科学技术发展而形成的行政规章。近20年以来,由于人类在生命科学方面取得的长足进步,有关人类生殖技术的难题已有不少获得了破解,最典型的就是利用胚胎技术辅助生殖。这些办法,解决了不少人的不孕不育问题,同时也为人类的持续发展提供了技术保障。但是,辅助生殖技术恰如一柄双刃剑,它在为人类带来福音的同时,也潜藏着各种威胁。比如克隆人、人与异种杂交实验、人工授精导致的超多胎怀孕结果等。这些技术不仅可能破坏人类基本伦理,更对人类的长远发展构成了严重的威胁。有科学家指出:“如果不对辅助生殖技术加以严格规范,人类最终将被自己毁灭。”

  在这种背景下,卫生部于2001年2月20日以卫生部令的形式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并以文件形式公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和《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根据科技发展和现实需要,卫生部这次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进行了修订。虽然,卫生部这一系列文件为有效阻止不合理甚至不道德的人辅助生殖技术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依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卫生部的文件规范属于“行政规章”,它仅仅是司法的参考资料而不是必须遵循的规范。受此影响,这些行政规章能否切实奏效,还得打个问号。

  众所周知,生殖是动物的天性,也是人类赖以继续发展的基本前提。从法治的层面上看,由于生殖行为涉及生育这一人的基本权利,对这些现象的规范,理当通过立法进行。我国《立法法》第8条规定了10种事项应该制定法律,其中就包含了对公民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的剥夺这一事项。该条法律虽然没有提及人权,但依据立法技术“举轻以明重”的原则,作为比人身自由可能更基本的人权,生育问题应当属于该条第10项“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之列。

  国家至今为止没有出台有关人类生殖技术的法律法规,而仅仅由卫生部的规章来作调整,这或许有更深层次的原因。但毫无疑问,仅仅由卫生部来规范这些事情,一是效力不够,二是容易遭人诟病。尽管卫生部出台这些规定的目的正当,但执行起来显然有困难。就国际立法经验来看,美国即以法律形式禁止利用政府资金资助克隆人的行为。从另一个角度看,卫生部新列的这些禁止事项,有些问题本身争议很大。比如说,对单身妇女可不可以生育的问题,吉林省的地方法规就明确给予了肯定,而前不久开始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也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这至少没有禁止单身妇女的生育。

  基于上述理由我建议,国家立法部门应当抓紧就人类生殖技术问题进行立法调研,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在发动民众广泛讨论的基础上,制订出既符合中国实际,又不违背人类基本权利要求的有关法律。 

(责任编辑:刘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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