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24日10:11


信托公司投资证券须分账管理

  ○要依法为信托资金在商业银行开设信托财产专户,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或深圳分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在经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资金账户

  ○运用固有资金从事证券投资时,其投资于上市流通的股票、企业债和证券投资基金的日均市值总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北京消息 中国银监会与中国证监会近日联合下发《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该通知,信托投资公司运用信托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时,应该使用单独开设的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

  该通知同时对账户的开设和使用做出了明确规定。通知还要求,信托终止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及时将信托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证券资产予以变现,并及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有关证券公司办理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的注销手续,并妥善保存账户的全部会计资料。

  为了真正实现信托财产的独立,银监会近日还进一步下发了《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经营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信托投资公司运用信托资金从事证券投资时账户开设和资金管理的有关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

  通知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必须将信托资金与固有资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将不同委托人交付的资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信托投资公司要依法为信托资金在商业银行开设信托财产专户,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或深圳分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在经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资金账户;信托投资公司运用固有资金从事证券投资时,其投资于上市流通的股票、企业债和证券投资基金的日均市值总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通知还对组合投资、风险止损点等做了原则规定,并要求信托投资公司事先制定投资比例和投资策略,事先确立风险止损点,形成证券投资的科学决策机制和风险管理长效机制。

  银监会有关人士表示,上述两个通知与去年年底央行发布的《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今年2月银监会下发的《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一起,构筑起我国信托财产专户管理制度的基础。通过开立和使用这些信托专户,使《信托法》关于信托财产独立的原则具有了可操作性,既有利于信托财产的独立管理,保证信托财产的安全,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监管部门对信托财产状况的了解和检查管理。(薛莉)

(责任编辑:庄红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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