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冯飞
自1999年《证券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证券市场在不断探索中逐步完善。从第一例证券民事赔偿“红光案”,到证券市场首例获赔的嘉宝实业案;从第一例遭遇共同诉讼的大庆联谊到被千人集体诉讼的银广夏;从中科创业的庄家覆灭到东方电子案中首次出现的由高管承担刑事责任,我国的证券市场在清理沉疴中曲折前行。与此同时,如何营造合法经营公平交易的市场环境、强化对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权利保护等日益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这从客观上要求《证券法》的修改能更多地体现与时俱进的特点。
作为参与修改《证券法》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民二院法官贾伟表示,《证券法》颁布五年来对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应该看到,任何法律相对于实践行为都存在滞后特征,因此《证券法》也需要随着市场的发展不断完善。
保护投资者权益是立法重点
贾伟表示,《证券法》修改将重点体现对投资人的权利保护,对于新兴市场普遍存在的市场运行风险,将通过建立事前预防机制和事后保护措施来确保对投资人的风险控制。他称,效仿成熟市场建立投资人的保护基金是事后保护措施之一。他说,目前相关法律对于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行为的民事责任没有作出规定,只对虚假陈述、欺诈行为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证券法》的修改将加强对民事责任的规定。
贾伟认为,研究并完善证券市场司法救济手段是保护投资人的一个有效举措,我国投资人在权利受到侵犯面临诉讼选择的时候,往往面临着诉讼成本、举证等实际问题;同样还面临着法律依据不足,法院难以立案的问题,贾伟说,银广夏和东方电子案就面临该瓶颈,立法机关相应出台了两个司法解释。贾伟表示,对于法律未有规定的事项或宽泛的概念,立法机关将通过有针对性的司法解释来加以解决。
伦敦经济学院的许成纲教授认为,股东受到了更好保护的重要特征就是它们倾向于赋予股东起诉董事和管理层的权利。中国社科院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针对目前《证券法》可诉性比较弱的问题,在修改《证券法》时应充分体现司法救济条款,扩大司法介入的条件。他说,应尽早解决证券市场仲裁的“绿色通道”,针对投资者举证难的问题,他建议可以审慎研究设置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刘俊海建议,《证券法》中可考虑规定投资者协会制度,进一步强化对证券市场弱势群体的保护。
对于市场呼声甚高的引入集体诉讼制度,贾伟表示,鉴于我国实际情况,引入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更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证券法》应强化可操作性
经天律师事务所资深证券事务律师霍庭表示,目前的《证券法》原则性太多,具体操作不足,在具体操作中尤其需要量化指标来界定。
刘俊海表示,修改后的《证券法》宜细不宜粗,对于国际先进的判例应该吸收引进。而业界也建议应在证券的发行与交易等方面增强一些具体的条款,在“证券发行”中增加预披露制度,即要求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决定受理发行申请之日起的三天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披露有关申请文件,以方便公众的监督和举报;建议实行彻底的“证监会负责核准发行,交易所负责上市”模式,以分清证券监管机构与证券交易市场的界限,即明确规定证券交易所直接负责证券上市和退市的审查和核准工作。
霍庭认为,目前的《证券法》试图用一部法律解决所有问题,难度很大。他说,仅就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就可以单独立法,证券法未来的发展方向应该是组成一个完备的证券法律体系。贾伟也表示,事实上,目前的《证券法》包括了证券行政监管法和证券交易法两部本应平行的法律,这使得详略重点很难廓清,这也是目前应该研究的一个问题。
加大违规成本
霍庭表示,《证券法》修改应立足在“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基础上。管制过严、限制过多将有损市场的活力和效率,同时也不利于为未来的发展预留空间,使得立法缺乏前瞻性;在加强监管方面,霍庭称,目前存在两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如何提高违规成本的问题。二是如何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题,他称,监管层往往出于对上市公司(国企)、投资者保护以及稳定市场等方面考虑,在执法时往往投鼠忌器,力有未逮。
刘俊海表示,目前在证券法的执法中明显存在着“重刑轻民”的现象,比如中科创业的股价操纵案,最后追究的都是行政责任,投资者的权利没有得到保护,他说,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不应相互替代,应该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
刘俊海认为,对于目前证券市场集中暴露出来的中介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问题,《证券法》在修改时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他建议在《证券法》中应明确客户保证金属于信托财产的性质,在证券公司破产时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对于证券公司委托理财下监管协议、保底条款的效率以及各方的责任问题应该作出明确的规定。刘表示,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应该放松管制,鼓励中介机构从事一切法律不禁止的业务。
同时,业界建言应加强中国证监会日常监管功能。在修改稿中增加证监会在日常监管中的权限;增加证监会的执法权限同时减轻或转移证监会的部分职责。刘俊海表示,政府的监管权限不是越大越好,而是越精越好。
走出路径依赖
业内人士指出,对于今天的《证券法》修改来说,重要的不在于有多少具体条款可以修改,而在于走出立法思想上的路径依赖。如果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无论改多少条,改多少回,都不可能达到与时俱进的目的。
刘俊海表示,从立法理念来看,《证券法》强化了立法者和行政机关对证券市场的高度管制,给予证券市场上的司法自治空间很小,对于金融创新也未能预留足够的空间。
刘俊海还表示,《证券法》修改应与《公司法》修改同步进行。凡是涉及到公司治理的问题应纳入《公司法》,比如说,对类别表决机制、累积投票制度的规定等应纳入《公司法》的范畴。
霍庭则认为,我国的《证券法》修改速度太慢,如果法律离目前的实践太远,则会偏离原有的立法本意,使法律不能发挥出应有的协调预期、提供激励和传递信号的功能。
证券市场如何在“良法”的基础上,通过加强市场主体的自律水平,不断提高市场自身的透明度和诚信度,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这才是投资者真正期待的。
历程
○1987年,国务院颁布《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
○1992年,国务院颁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并成立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93年4月,国务院颁布《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1993年7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颁布《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9月,证监会颁发《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
○1995年12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
以上有关条例、通知、办法、规定构成了后来的《证券法》的基本内容,为证券法的制定作了铺垫。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999年7月1日,《证券法》正式开始实施。
○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的通知》,解决了证券民事侵权立案难的问题。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从程序上和实体上解决了法院审判案件困难的问题。
○2003年7月,《证券法》修改起草小组宣告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