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06月01日08:50


《证券投资基金法》今起实施 诸多疑团尚待破解
相关规章呼之欲出  

  ●国际金融报记者  周宏  发自上海

  6月1日,中国证券基金业的基本大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简称《基金法》)正式开始实施,经历了六年风雨的中国基金业进入了“依法治理”的时代。

  对于基金业而言,《基金法》的实施意味着行业发展的里程碑。

  而对于大力发展的资本市场而言,《基金法》的实施显然更加意义深远。

  配套规章出台在即

  据介绍,6月1日实施的《基金法》包括12章、103条款,与此前基金适用的相关法律和有关规定有20多处不同点。在此之前,基金依据其契约型架构受《信托法》和《合同法》约束,并受1997年11月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2001年10月颁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约束。

  《基金法》是2003年10月28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以高票正式通过的。此前《基金法》起草、审议总共经历了三个阶段,从1999年3月起直至2003年10月付之“三读”期间,《基金法》总共经历了是否对基金进行集中立法、是否涉及私募基金以及对于基金定义与基金的组织形式等问题的三轮激烈争论后最终定稿通过。

  据权威人士透露,与《基金法》实施相配套的6个配套规章和大量实施细则会在6月1日后推出,而根据证监会高层的说法,相关准则已基本拟定将在6月中旬起逐批发布。

  据悉,相关配套规章包括《基金公司管理办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基金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及《基金托管银行管理办法》等6个,以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组合报告的编制及披露》、《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等内容在内的具体实施细则。

  基础法规影响深远

  对《基金法》的实施,基金业也给予了高度评价。

  湘财荷银基金公司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认为,《基金法》的出台使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的立法、执法及技术运作等活动有了基础法律的依托,某些方面无法可依的局面将就此结束。在此之前因为缺乏基础法律的依托,《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在内容上更多地体现了技术规范的特点,注重操作性而没有体现法律原理,导致实践中众说纷纭,而《基金法》的颁布改变了这种状态。

  银河基金公司总经理谭庆中认为,《基金法》的正式实施为中国证券市场和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将长期促进中国投资基金业及整个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随着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出台,基金业竞争已经进入了市场细分的阶段,可以预见的是,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保障下,基金业将进入一个成熟的快速发展时期。

  博时基金公司总裁肖风认为,投资者权益保护是《基金法》的核心内容。《基金法》对投资者权益保护体现在下面几个方面:第一,管理人和托管人互相制衡的制度设计;第二,机构、产品和从业人员的市场准入;第三,强制性的信息披露;第四,法律责任和司法保障。

  诸多谜团尚待破解

  但《基金法》发布并不意味着基金业所有问题的理清,即使是在证券投资基金这个层面也还有诸多疑团等待未来进一步破解。

  首当其冲的是历史问题的解决。《基金法》生效后,作为行政法规的《暂行办法》和作为行政规章的《试点办法》以及证监会基金部发布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是否继续适用。这在《基金法》中没有明确。

  此外,业界也非常关心在《基金法》生效后,合乎原来法律的既成事实是否需要按照新法加以修改。比如已经生效并存续的基金契约是否要修改,已成立的基金的投资比例是否可以自行“松绑”,已成立基金的基金持有人是否自然享有自行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权利等等诸多细节。

  与之相关的问题还包括,基金封闭转开放如何实施,债券投资比例怎样等敏感问题,以及基金融资、实业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的规范,机构资金进一步入市和基金业对外开放等外围状况,这些谜团也仍旧等待破解。

  《国际金融报》 (2004年06月01日 第一版)

(责任编辑:陈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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