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媒体透露的信息,在8月12日上午开始召开的证券公司规范发展座谈会上,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就证券公司规范与发展作了主题发言,全面论述了对券商规范发展的八点意见:证券公司面临的机遇与挑战;证券公司的规范与发展;按照现代公司治理原则,将证券公司办成现代金融企业;围绕证券公司规范发展的目标,在规范、健康、稳定中发展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加强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建设和管理;在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方面,研究推行保荐人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发挥自律组织的作用。尚福林还就券商共同关心的有关话题作出了说明:一是对于业内普遍关心的券商发债问题,尚福林明确表示,只有符合证券公司发债条件的券商才能作为发债主体发债;不久前,国务院已经批复《证券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只要国务院正式颁布后,证监会就可以开始操作了。
笔者认为,从长期看,这对符合证券公司发债条件的券商和证券市场是一个利好:可以解券商融资急渠道过窄、过少之急,也有利于增加市场的资金和投资者的入市信心。据有关媒体称,第一家发债券商额度为30—40亿元。根据中国证券公司、企业债券、金融企业债券的现状,目前新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还没有出台,企业债券仍然实行审批制度,未来证券公司发行的金融企业债券将主要由证监会审批(包括额度)。笔者认为,在目前情况下,预计这一进程不会太快,所以即使《证券公司债券管理办法》马上正式出台,对大盘可能有一个短期的刺激。但是允许证券公司发行债券对中短期内资金比较短缺的证券公司无疑是“远水救不了近渴”。
尚福林也提到继续允许券商通过改制、发行股票融资。但是在股市低迷、券商普遍亏损的情况下,这无疑也只能是“画饼充饥”,很难付诸实施。更何况据说目前过会等待发行的企业已经有100多家,允许券商通过改制、发行股票融资同样是“远水救不了近渴”。
二是关于此前闹得沸沸扬扬的央行5号令,尚福林也明确表态,根据与央行的沟通,执行央行5号令后,仍然允许在券商处小额提现;执行央行5号令后,并不会影响到券商现行的利差所得,这一块收入还是归券商所有。但是我们认为,执行央行5号令后,不影响券商现行的利差所得,这一块收入还是归券商所有可能是一种暂时的制度安排或妥协。从长远看,券商必须明确,这块利差“肥肉”最终会越来越小,甚至消失。所以必须另辟蹊径,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大力寻找新的赢利模式。
另外据悉,会议上有关领导再次强调了三条“铁律”:即券商不得挪用客户保证金、委托资产、托管债券。笔者认为,从长期看,三条“铁律”必须遵守,“铁律”的真正实施有利于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但是目前看来,真正实施三条“铁律”有一定难度,如果强制实施,对大盘反而不利。
中国证监会领导已经明确了给券商一个过渡期消化证券公司的历史遗留问题,对这些问题将区别对待、分清责任,同时鼓励证券公司创新,但要避免新风险的产生。对于新产生的问题,如挪用客户保证金、委托资产、托管债券等,将追究证券公司的责任,特别是董事长、总经理的责任。但是因为目前股市总体比较低迷,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普遍亏损,新的赢利模式尚在探索中,再出现“大连证券”、“富友证券”等挪用客户保证金的事件也有可能,其他的挪用事件亦在所难免。所以我们建议,为了继续大力发展中国的资本市场,应给证券公司指明合法、合理,比较快捷的融资、突围的路径;建议修改《证券法》,允许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在一定的条件下允许融姿、融券。否则,“铁律”不“铁”,既会使得管理层失去威信,也会使得“劣币驱逐良币”:因为有人在没有更好的融资途径的情况下,冒犯“铁律”得到了好处,而老实的证券公司则既没有更好的融资途径,也不犯“铁律”,最后有可能“退出”,其博弈的结果是许多证券公司为了生存而冒犯“铁律”。虽然这是管理层所不愿意看到的,但是对于一个普遍亏损的行业来说,“生存是第一要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