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09月16日08:36


财政部、央行征求意见 国债有望建立做空机制

  昨日,央行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此前,财政部也推出了《国债开放式回购业务管理方法》的征求意见稿。这标志着国债市场建立做空机制为期不远了。

  买断式回购交易即为开放式回购业务,是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交易日期,由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  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融通交易行为。

  征求意见稿规定,买断式回购以净价交易,全价结算;买断式回购的首期交易净价、到期交易净价和回购债券面额由交易双方确定,但到期交易净价加债券在回购期间的新增应计利息应大于首期交易净价;买断式回购期间,交易双方不得换券、现金交割、提前赎回;进行买断式回购,交割时应有足额的债券和资金。

  为防范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的风险,征求意见稿规定,买断式回购的期限由交易双方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91天,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延长回购期限;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单只券种的待返售债券余额应小于该只债券流通量的20%,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应小于其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的自营债券总额的200%;进行买断式回购时,交易双方可以按照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协商设定保证金或保证券。

  根据征求意见稿,买断式回购交易的日常监测工作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负责,中央结算公司负责买断式回购结算的日常监测工作;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授权,及时向市场披露上一交易日单只券种买断式回购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占该券种流通量的比例等有关买断式回购业务信息。

  此前,财政部推出了《国债开放式回购业务的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并下发到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国债协会的会员单位以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稿中的内容主要包括开放式回购的定义、交易和结算方法、风险管理等各方面。(秦宏) 

(责任编辑:陈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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