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08月03日09:17


质检总局发布4个涉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实施细则
汽车召回不能“蒙混过关”

  继2004年3月15日我国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后,在8月2日举行的汽车召回法规宣传贯彻会议上,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近期又先后发布了4个实施细则,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调查和认定实施办法》和《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监督管理办法》。

  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专家介绍,汽车制造商一旦确认产品有缺陷,应及时在备案的同时通知各方。制造商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相关附件,并及时制定召回计划并备案;应自报告缺陷起1个月内,制定召回通知书,备案,通知各方;应在确认缺陷10日内通知经销商。这对国内汽车制造商无疑提出了很高、很严格的要求。

  有关专家指出,为了更好地执行这一法规,国内汽车制造商应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进行准备工作:一是要重视企业信息系统建设,包括建立车主信息反馈系统产品质量信息跟踪决策系统等;二是VIN系统的建设与完善,尤其是进口汽车,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VIN体系;三是建立汽车召回组织决策机构,由专人负责与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与协调;四是加强生产质量控制工作,加快建设产品质量追溯体系。

  另据记者了解,目前,国内一些汽车生产厂家由于忌惮主动召回会产生负面影响,往往打着“优惠服务”或其他名目的幌子,“悄悄”地让4S店的技术服务人员解决产品缺陷问题。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强调,制造商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其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不得以不当的方式(如宣称“优惠服务”等)处理其汽车产品缺陷。有关专家指出,企业今后如果还想采取这种“不当的方式”蒙混过关,最终将付出高昂的代价。

  ■链接

  入库专家每届任期4年

  新出台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规定,入库专家每届任期为4年。入库专家的基本条件是: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等。入库专家在从事缺陷的调查和认定工作期间,不得私自接触相关的制造商和其他利益相关方。

  产品检测机构要优选

  新出台的《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优先选择国家指定的机构承担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如果此类检测机构不能满足需要,其他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相关实验室可申请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委托任务。

  据新华社

  《京华时报》 (2004年8月3日第B33版)

(责任编辑:陈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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