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08日20:08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可开展六项业务

  新华社北京10月8日电(记者邹声文)据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负责人介绍,根据新出台的《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经有关部门核准后,可在我国开展人才招聘等六类人才中介业务。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根据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资金、人员和管理水平情况,在下列业务范围内,核准其开展一项或多项业务: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人才推荐;人才招聘;人才测评;中国境内的人才培训;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据介绍,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中方投资者应当是成立3年以上的人才中介机构,外方出资者也应当是从事3年以上人才中介服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各方具有良好的信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熟悉人力资源管理业务的人员,其中必须有5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有与其申请的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资金和办公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万美元,其中外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25%,中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51%;有健全可行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有明确的业务范围;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暂行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商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

来源:新华社
(责任编辑: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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