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14日14:03


女童在校遭强暴 学校应否赔偿精神损害
□ 解立军

  案例

  毛毛系某小学学前班学生。2002年10月18日,无业人员曾某在毛毛所在学校的小学教学楼后,看到毛毛中午放学和同学走出操场,立即当着其他同学的面将毛毛拖入校内操场边的一个杂物间,将毛毛强暴。数天后,曾某又以同样手段在校园内将毛毛强奸,后曾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毛毛及其父母认为学校失职,愤然起诉,将学校推上被告席,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9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评析

  本案在审理中出现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毛毛所受损害系曾某故意犯罪行为所致,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颁布)第14条关于“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应由致害人曾某承担责任,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曾某的强奸犯罪行为和学校疏于管理、未尽保护义务的不作为侵权行为使毛毛遭受同一损害,此时曾某和学校对毛毛应分别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成立不真正连带债务。受害人仅起诉学校是允许的。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被害人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不予受理的规定,法院只应判决学校承担医疗费,不应判决学校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种意见认为,曾某的强奸犯罪行为和学校疏于管理、未尽保护义务的不作为侵权行为使毛毛遭受同一损害,此时曾某和学校对毛毛应分别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成立不真正连带债务。受害人可选择行使诉权,仅起诉学校是允许的,法院应判决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是:

  所谓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个债务人就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自独立负有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部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简言之,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数人就同一债务之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而因一债务人之履行则全体债务消灭之债务。在成立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情况下,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数个债务人之间既无意思联络,又无共同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作出某种约定,其对债权人所负债务联系在一起,纯属相关的法律关系偶然地发生巧合,因此各项债务是分别存在的,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分别独立的请求权,债权人可选择行使诉权。

  本案中,毛毛所受损害是基于曾某的强奸犯罪行为和学校疏于管理、未尽保护义务的不作为侵权行为两个不同的原因造成的,曾某和学校既无意思联络,又无共同侵权,或者作出某种约定,它们对毛毛所负的侵权赔偿之债联系在一起是一种偶然的巧合,因此曾某和学校对毛毛应分别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成立不真正连带债务。作为债权人毛毛可选择行使诉权,仅起诉学校是允许的。第一种意见认为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是错误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仅是教育部发布的一个部门规章,它只能用来约束和调整教育行业的内部事务,即仅应限于规范对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学校及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行政责任、对教职工的纪律处分、对事故的行政处理和监督等内容,而无权调整学校与学生之间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立法法》第9条规定,作为非立法机关的国务院可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对尚未制定法律的有关民事基本制度等事项,根据实际需要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教育部无权通过制定规章来规定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根据《立法法》第9条民事责任至少应由国务院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来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4条关于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违背了《立法法》,且与《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相冲突,因而是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中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凡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可在办案时参照执行。这就是说,对不符合或者不完全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各部委的规章,法院可弃之不用,不必参照。第一种意见适用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错误的。

  学校在保卫方面疏于管理,教师疏于看护,致使无业人员曾某多次顺利进入学校,对毛毛实施性侵害,使毛毛身体遭受非法侵害,精神受到创伤。学校对此是存在过错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的有关规定,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既应包括医疗费,也应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该款虽未对贞操这一民事权益直接作出规定,但关于“其他人格利益”保护的规定中,包含着对贞操的保护。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侵害贞操的,可以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进行保护。因此,本案中学校对其不作为造成的毛毛的贞操受到非法侵害行为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受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指出,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批复》不适用本案。因为该《批复》是指被害人针对犯罪人提出的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害而提起的民事诉讼。所以第二种意见认为学校只应承担医疗费,不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不正确的。  

(责任编辑:宋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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