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学校不是“学店”的认识,4月27日,印度最高法院驳回了德里私立学校因不服地方法院允许政府对其设限而提请的上诉。此判决的意义在于,今后印度任何邦的政府都有权制定防止教育商业化的法律,这使得印度的私立学校将在政府的严格管理下运行。
法院在判决中认为,私立学校在享受土地优惠政策的同时,也应该遵守有关学费和录取一定比例贫困儿童的规定。
在这起案件中,德里的多家私立学校对德里高级法院此前做出的授权政府对私立学校的学费进行干涉的判决提出上诉,印度最高法院的3名法官(其中一名是首席法官)最终以21的多数驳回了德里私立学校的上诉。
根据《德里学校教育法》,享受土地优惠政策的学校必须接纳经济困难的学生。然而,几乎所有的学校都违反了此项规定,并随意让学费涨价。
尽管印度最高法院在这个判决中维护的仅仅是德里地方政府颁布的《德里学校教育法》,但此判决在印度全国都具有效应。即如果其他邦的政府颁布类似法律,那么将不会与宪法冲突,因而是有效的。
德里高级法院的判决书写道:“每一所被认可的私立学校必须每年就学校的财务状况在有关部门备案,包括来自学生学费的收入和各种开支,以及利润、盈余等数据。”印度最高法院对此给予了支持。
最高法院的判决书还要求德里政府的教育长官对当地所有私立学校的土地租用书进行核查,并检查这些学校是否满足了文书上附带设定的条件。
最高法院还要求,德里的所有私立学校在教育部门那里备案每年的财政帐目,包括来自学费的总收入、各种开支(包括工资)、利润以及剩余基金等所有细节。
判决书还写道:“在规定学费构成的时候,各种组成部分都要考虑进去。学校只能从其剩余基金中安排资本支出。”
最高法院还要求,由私立学校带来的资金不能转移到经营该学校的上级机构。
对此判决投了反对票的辛哈法官认为,私立学校应该以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保管帐目。他还认为,资金可以从一所学校转移到另一所学校,并用于建立新的学校,因为教育的扩大是必要的。
辛哈法官还认为,法院不应该提出地方教育法里没有的条款,但强调,学校必须遵守在享受政府土地优惠政策时定下的有关规定。
在1998年10月德里高级法院的判决中,法院规定了私立学校制定学费标准的办法,其中一条要求学校必须与家长代表进行协商。但高级法院同时规定,如果政府在事后发现学费太高,政府可以干预,学校如果不服,则可以通过一个法律委员会协调解决。(卧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