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09月09日09:38


关注立法审议:泔水饲喂动物将被禁止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草案)》

  昨天上午,北京市政府向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提请审议《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根据《条例(草案)》,今后,当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有关部门应组织、制定并启动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严禁将饭店、宾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动物。

  动物疫病预案须制定

  借鉴本市今年防止禽流感的经验,《条例(草案)》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本市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或者本市行政区域外发生有可能影响本市的重大动物疫病后,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专家对动物疫情进行综合评估,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领导、协调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控制和扑灭工作。

  市和区、县应当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应急处理预备队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兽医、卫生防疫人员、公安人员等组成。

  加强监管动物交易市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动物饲养者的增加,动物交易市场、动物交易会和动物展览会将越来越多。市人大常委会农委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对动物交易市场、展览会加以监管的内容,“开办动物交易市场,举办动物交易会、动物拍卖会和动物展览会的,应当取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经审核合格后,由兽医卫生监督机构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兽医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动物交易市场、动物交易会和动物展览会的动物防疫监督。”

  泔水饲喂动物将被禁止

  市人大常委会农委认为,不经处理直接将饭店、宾馆、餐厅、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饲喂动物,是本市动物疫病传播的重要途径,该行为应当全面禁止。为此建议在第十九条“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物品中增加“饭店、宾馆、餐厅、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将第二十二条的“动物养殖场不得使用饭店、宾馆、餐厅、食堂产生的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动物”修改为:“本市禁止使用饭店、宾馆、餐厅、食堂产生的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动物。”

  鼓励单位个人收容动物

  随意丢弃动物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现象。《条例(草案)》规定,“被遗弃、被没收以及无主动物的收容处理工作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犬类的收容处理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组织。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设立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动物收容场所。”此举可防止动物与人、动物之间疾病的传播。

  将建动物隔离检疫场所

  截至目前,本市尚未建立动物隔离场所,无法有效实施对外引动物及疑似染疫动物的隔离。根据最新规划,本市将尽快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1个动物隔离检疫场和2个病毒无害化处理站,整合兽医技术资源,加强对动物疫病的监测,提高对外来疫情的应急反应和处理能力。

  动物养殖场要远离水源

  鉴于目前部分养殖场难以达到对禽兽粪便的有效利用和处理,《条例(草案)》提出,“动物养殖场、屠宰加工厂、无害化处理场的设置应当符合规划,与学校、幼儿园、居民区、水源保护区等保持符合防疫要求的安全距离。”这项草案内容使防止水源污染的举措可能以法规形式得到确立。

  本报撰文  本报记者  于心欣

  《京华时报》 (2004年9月9日第A07版)

(责任编辑: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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