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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批治”大于法治:法制建设的软肋
――有关孙志刚案的再思考
读了5月13日《南方日报》的报道《查孙志刚被打致死案 13疑犯被捕 》,初觉振奋:振奋于13位疑犯被捕,振奋于舆论监督的力量,振奋于中央和省市领导的一次次批示;继觉疑惑:这么一桩并不十分复杂的案件,何以要在中央和省市领导三番五次批示下才获得今天这个初步结果?如果没有中央领导亲自督办此案,没有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罗干,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公安部长周永康,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张德江多次作出重要批示,结果又会怎样?
笔者之所以要多此一问,一方面感动于中央和省市领导作出这一系列指示的出发点:一定要依法从严惩处凶手,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还孙志刚及其亲属一个公道,另一方面则忧心于这样一个事实:“批治”大于法治。
孙案之所以难办,就因为肇事者本身就是执法人员,让当地的执法部门去查处这个案子,等于自家人查自家人,或者说是老子查儿子,爷爷来调停,怎么能还受害者以公道。这暴露出了法治建设中的又一处软肋,在像中国这样一个正从人治社会转向法治社会的国度里,这根“软肋”特别清晰可见。法治建设如不从司法内部整治起,要推向社会也难。孙案之难就因为事关对执法人员的惩处。本地的司法部门敢不敢惩治违法的辖区内的执法人员,这不仅是摆在广东省司法部门的一道坎,也是摆在全国司法工作者面前的一道待解的方程式。
从率先报道孙案的《南方都市报》承受的压力和孙志刚父子在广州市将近一个月的上告无门分析,要指望当地司法部门独立办好孙案有难度。在司法系统内部的法制建设仍不健全的情况下,法治不易惩治法人,所以就只能指望人治了。于是,“批示”、“指示”、“工作组”、“联合调查组”、“专案组”就派上了用场。“批治”再次在孙案中扮演了必不可少的角色。在孙案的查办中,在正常的司法程序之外多出这一些“批示”、“专案组”,这本身就是不正常的,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考察一下孙案中两个阶段的领导批示很有意思,先是广州市的媒体接到某上级部门的指示,停发有关孙案的后续报道和评论,按此推理,孙案怕未有今天的结果,后来在中央领导的批示下,孙案的查处工作才得以深入。同是领导批示,但精神实质有别,价值取向不同,相同一点的是,上级指示总是压倒中级或下级指示,这就是“批治”的特点,也即是人治社会的特点。幸亏此次上级领导的批示支持了正义,否则,后果难料。“批治”存在的隐患,或说危险性就在于此,万一领导偏听偏信或出于私利,就有可能制造冤假错案。
陈独秀在上个世纪初提出的民主政治的几个必要条件中,其中一条就是行政、立法、司法的三权分立,相互制约。他认为,没有任何个人或团体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认为,司法文明是政治文明的一项重要内容,而判断司法文明的标准之一就是独立性。司法办案、审判应该是独立的,法官应该只服从法律。他说,“但目前很多因素干扰了法官的独立审判”(见4月26日《团结报》),笔者以为,最大的因素就是“批治”。以“批治”干扰或决定法治,直接受损的是司法的权威性。司法权威是执政党的领导权威的一部分,不尊重司法权威,最终受损的是执政党。就拿上述报道来说,通篇突出的是“党中央”、“省委”、“省委常委会”,旨在加深人们这一印象――这一切都在党的“高度重视”、“直接领导”下才得以解决的。殊不知,其效果正好相反:“批治”的结果,表面看是在突出党的威信,其实受损的是司法权威,当然,最终受损的还是执政党自己。
加强法制建设,就要从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做起,少一些领导批示,多一点法治精神。“批治”不治,法治难治。
(网友:王学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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