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5月份成立了法规审查备案室,负责全国法规的备案工作,“更重要的是审查下位法和上位法尤其是宪法的冲突和抵触”。
这是我国法制史上的一个重要事件。设立全国法规审查备案室,是落实《立法法》的规定,进行法制统一的第一步。我国当前最大的问题不是没有法制,而是法制不统一。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之间存在着许多矛盾和冲突。虽然《立法法》明确规定了解决冲突的机制,但是,由于最高立法机关中缺少法律规范的审查机构,这就使得违犯宪法和法律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有了存在的空间。
从我国《立法法》规定的精神来看,全国人大的法规备案机构并没有实质性的审查权。换句话说,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并不需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机构审查即可生效。这就意味着,作为备案机构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下属部门只能被动地进行事后审查。即使如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机构的事后审查仍然十分重要,因为,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司法审查权的前提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事后审查其实成了进行法律补救的唯一通道(除非地方立法机关自行改正)。不论是公民发现的违宪或者违法的规范,还是司法机关发现的违宪或者违法的规范,最终都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规审查机构作出判断。
而这样一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规审查机构就变得举足轻重了。如果仅仅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规审查备案室作为担当如此重任的机构,那么,我国《立法法》规定的法律规范的审查机制未必能够真正落到实处。因为,这个机构没有实质的决定权,也没有具体的审查法规的程序规则。在我国,法律的修改和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常委会的下属办事机构,不具有任何决定的权力。因此,对法规审查备案机构的设立给予太多的期望,其结果可能会有太多的失望。我们不能将理想状态与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等同起来,进行不切实际的发挥或者联想。法规审查备案室既无权直接修改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也无权力直接宣布撤销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办事机构,这个部门权力是非常有限的。
所以,我们只能说成立法规审查备案室只是贯彻落实《立法法》的第一步。在未来的日子里,还应该为法规审查制定更加明确的实施细则。通过程序化的步骤和方法,对宪法之下的各个层次的法律文件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在不违反宪法基本架构的情况下,通过及时而又全面的立法监督工作,保证我国法制的统一。
在西方国家,司法审查是实现法制统一的基本方法。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法院没有司法审查权。在遇到上位法与下位法不一致的情况时,各级法院最常见的做法是,通过层层请示,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或者批复。在有些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法院会绕开法律适用中的问题,直接援引更高层次的法律作出判决。在当前的法制环境下,这样的做法未尝不可。但是,从维护法制的严肃性来看,这样的行为应该越来越少。全国人大应该尽快建立一套维护法制统一的快速反应机制。保证各个层次的法律文件协调统一。有些学者认为,应当借鉴西方国家的立法经验,在普通法院之外,设立宪法法院,负责违宪案件的审理工作。现在看来,这个机构只能建立在全国人大之下,因为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切权力都必须来自于人大。这是我国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学术界应当高度重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