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民网15日报道,4月15日,长春市公安局出台了《长春市公安局关于治安系统进一步为经济发展创造软环境的工作意见》,要用人性化理念全心全意为长春经济振兴服务保障。在该意见中特别规定,对待发生在行业场所内的“黄赌毒”案件查处,需经过本部门分局(处)长批准。对查获的因履行经济合同来长春洽谈及其他特殊来长人员的一般违法行为,原则上不做治安拘留处罚。
司法要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这种提法在各地很盛行。可是,司法活动为给当地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就放宽执法尺度,放纵违法,我觉得却并不妥当。而看了长春市公安局的这个意见中的某些规定,我就怀疑长春公安会不会成为行业场所“黄赌毒”的保护伞,难道这种做法就是为长春经济发展创造的软环境?
请看长春市公安局的这个特别规定:对发生在行业场所内的“黄赌毒”案件查处,需要经过本部门分局(处)长批准。我们知道,对于“黄赌毒”案件来说,往往是交易时间极短,而且对于公安处理这些案件寻找证据十分困难,特别是对性交易来说,往往需要抓“现行”。可是如今,长春市公安局的这种规定,事实上使抓“现行”成为不可能。试想,就说群众举报卖淫嫖娼吧,当公安接到举报后,再找领导批准,等这些程序都走完了,还上哪儿去打击呀?而且对行业内其他类型的案件,为什么就能及时进行查处,偏偏对于“黄赌毒”案件不让查处呢?难道对违法案件来说,领导说让查处就能查处,领导说不让查处就不能查处。这不就是说,违法案件查不查,领导说了算,而不是法律说了算。看来在长春,领导的意志可以大于法。
再看长春市公安局的此项特别规定:对查获的因履行经济合同来长春洽谈及其他特殊来长人员的一般违法行为,原则上不做治安拘留处罚,酌情依法处理。请注意,这里查获的是来长春做生意的人和其他特殊原因到长春的人,我想这些人里面一定不包括民工、乞丐等其他流动人口。那么,这些人到长春如果违法的话,他们最有可能违反什么法律呢?是扰乱公共秩序,还是妨害公共安全,或是侵犯公私财产?要么就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再不就是违反交通管理?其实,我想都不太可能。我倒认为,这些人如果有一般违法行为的话,恐怕还都是在“黄赌毒”上吧?退一步讲,最起码这些人在“黄赌毒”上的一般违法行为也算是特别规定中“一般违法”行为的一部分吧?那么,这些人的一般违法行为原则上不做治安拘留处罚,而是“酌情”依法处理,事实上不就是说,这些人在长春可以在“黄赌毒”上违法吗?
这就是长春市公安局的为当地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规定。我想有了查“黄赌毒”须经领导批准和外地人到长春“黄赌毒”一般违法受“照顾”的规定,长春的经济也可能会引来众多的外地人而大踏步的发展,但如果这也算是长春市公安局为长春经济发展创造的“软环境”的话,那么,长春市公安局扮演的不是“黄赌毒”保护伞的角色,又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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