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07日01:41


争鸣:“重刑主义”,好大的一顶帽子
——兼评刘吉涛先生《警惕反腐败斗争中的“重刑主义倾向”》
网友:邵道生

  11月3日沈峰先生在《人民网》发表了一篇题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应视同贪污》的文章,对当今腐败分子为逃避法律惩罚而故意不说凊财产来源以及法律对此显示的“无奈”,作了富有理性的剖析,文章刚落,刘吉涛便在4日的《红网》上作了批判,斥沈峰先生的论调中“充满着明显的重刑主义倾向”,是一种“以暴制恶的策略”。

  “以暴制恶”的“重刑主义”?!好大的一顶帽子!不过依我之见,这不过是专门坐在书斋中喜欢高谈阔论的“书呆子”又一次脱离现实的淸谈。

  为什么?

  因为刘吉涛先生没有看到这样一个现实:当今的腐败分子几乎都共同地患上了忘掉了自己财产来源的“健忘症”:河南省荥阳市财政局原局长薛五辰受贿240余万元、660多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广西第一贪”李乘龙,收受贿赂374.5万元、美元2.5万元、港币1万元,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566.4万元、港币9660元、美元321元、台币1000元、澳大利亚元500元以及首饰一批。南宁地区公安局副局长兼交警支队队长军浪,受贿82万、行贿3.6万,196万元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原安徽省阜阳市市长肖作新与其妻周继美共同受贿人民币116.4651万元,港币5万元,然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钱却有1233万元……的确,在很多腐败分子公布的案中,关于这个与腐败分子相关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已经成为一个非常引人注目的名词了,而且这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中的“巨额”有越来越“巨额”之趋势。

  一般而言,若是腐败分子所忘的是一些元儿八毛的小数字,这还情由可愿,而现在呢?却不是,是几万、十几万、几十万甚至几百万,这种使人心惊肉跳的“天文数字”,能简单因为“健忘”就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就能轻易打发掉了?!然而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乡镇企业管理局原局长啜文由于300万元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只判决其有期徒刑3年,其妻赵青梅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免予刑事处罚。

  谁都知道,位高权重的腐败分子一个都是“人精”,都是“钱串子”,脑子都好使极了,对金钱都有一种特殊的“嗜好”,写一个条子的价值是多少?批一个工程又能带来多少“效益”?提拔一个科长、处长的价格又多高?怎么会都齐刷刷地患上了“健忘症”呢?奥秘很简单:原来这些贪官污吏既是收贿受贿的能手,又是精通法律的专家。他们之所以如此“健忘”就是因为他们想钻法律的空子。刑法第395条一款有这样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这儿所说的“差额巨大”,指的是“30万元以上”。然而若是性质变成“收贿受贿”,就完全不同了。它就可以按照贪污罪来处罚,即“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请看,根据前者,是“30万元以上”的,最多“五年以下”;根据后者,即便是“10万元”,情节严重的,就可判“无期徒刑”,甚至于是“死刑”。所以,法律的如此这般规定,使那些熟知法律厉害的贪官污吏就抱定这样一个宗旨:只要你不掌握证据,我就来一个“死不承认”,就来一个“我什么都忘了”,看你奈何我怎样?

  当然,还有这样的因素:腐败分子收受贿赂那么多,哪儿来的?还不是手下的各级干部和不法奸商们送来的。查得太清楚了,那些送贿的也会有罪——行贿罪,涉及的人太多,也不好处理。于是,为了地方的“稳定”,只要贪官污吏不说,也就不去深究了。譬如,按照所查处的向胡长清行贿案的模式来看,一位名叫艾承宏的中国工商银行新余分行营业部计划信贷科科长,为其违规操作的原行长朱某说情,向胡长清行贿2万元,结果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想一想,譬如,若是将1223万元的巨额不明财产都查清,会有多少个2万元的行贿者啊!会有多少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干部啊!对一个市来说,这个数字可不是少数,而且从理论上来说,这些人都将会受党纪国法的处理。

  此外,也会有这样的腐败分子,与那些“送”钱的“款爷”们“挺铁”,事先甚至还有这样的“君子之交”:一旦“东窗案发”,我决不“咬你”(因为根据刑法,行贿在1万元以上的,就可立案;即使不到1万元,但情节严重的,亦可立案,那些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贿者,还可判5年以上到10年的徒刑)。当然,对贪官污吏的这种“恩德”,那些“款爷”自然是感激涕零的,也就会以各种方式对不“咬出”自己的贪官污吏进行“回报”的。

  所以,在如今贪官污吏案中有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也就越来越多了。

  的确,从当今腐败分子的这种“爱好”和法律的无奈来说,恕我坦率地说,它真还有点是“腐败分子的护身符、避风港、保护伞、“免死牌”,处刑太轻,放纵罪犯”的“嫌疑”,为什么?因为这条刑法是起自于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并为1997年新刑法所吸纳,恐怕连当时制定刑法的人都还不知道如今贪官的“胃口”是如此之巨大。所以,人们是有足够的理由去“指责”现行刑法中的不完备、不完善。指出它的问题存在难道就是“以暴制恶”的“重刑主义”?

  所以,我非常赞同沈峰先生的观点(在我过去的发表的文章中也竭力鼓吹过被刘吉涛斥之的“以暴制恶”的“重刑主义”),就应该像新加波,对说不清来历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就推定为贪污或受贿。为什么?因为我们的法律也要与时俱进,因而必须正视这一“法律滞后”现象,要尽快研究它,修改它,不能熟视无睹,更要摸清产生这一现象背后的东西,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当今反腐败的需要。而且,我在这里还表示这样的观点:在当今反腐败斗争中,腐败分子的腐败成本太低,打击不力仍然是我们社会的主要倾向。当然,表明这一观点不表示我赞同实施“残酷的刑罚”,要“使法律成为杀人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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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夏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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