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09月25日00:42


网友说话:必须深刻反思我们的制度环境  
网友:徐迅雷

  “严刑之下,能忍痛者不吐实,不能忍痛者吐不实。”这是古罗马人对刑讯逼供的巧妙说法。当然,这种说法没有涵盖全部,因为通过刑讯也能使某些真正的犯罪人由于不能忍痛而吐实。所以,审讯者对被审讯者滥施刑讯逼供,“捶楚之下,何求不得”,于是乎,冤假错案,四处泛滥,害了好人,逃掉罪犯,社会为此付出了双重成本、成倍代价。

  新华社杭州9月22日电:今后浙江省公安系统的警务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刑讯逼供者,无论致人重伤或是轻伤,直接参与的民警和指使、授意民警刑讯逼供的领导均一律开除。《浙江公安民警刑讯逼供行为的处理办法》日前出台实施。此前不久,中央台的新闻说,浙江省要在全省公安系统的审讯室安装上监控摄像,记录整个审讯的过程。比浙江更早一点的是,还有湖南省公安厅对刑讯逼供也大声说“一律开除”。

  在9月初,公安部发布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明确指出: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规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规定还有:讯问嫌疑人不得超时,不当场处罚卖淫嫖娼,个人被罚两千有权要求听证等等。更早一些,是公安部严管民警的“五条禁令”的出台和严格实施。

  “立警为公、执法为民”,这些制度的陆续出台,有内在精神的一脉相承。我们必须正视的现实是,刑讯逼供对一些司法人员来说如同“臭豆腐”——闻闻很臭吃吃蛮香,结果必然是禁而不绝。在“依法治国”前进途中,面对屡屡发生的刑讯逼供,必须深刻反思我们的制度环境,因为没有良好的制度环境,必然会让貌似正确的恶行充斥人间,社会公正就会一次次被践踏蹂躏。

  其一:制度缺位问题。在为这些严格制度出台叫好的同时,我们应该看到,长时间没有这些严格甚至严厉的制度,正是刑讯逼供长期存在的深层原因。而现在,也只有浙江、湖南等一两个省份明令“一律开除”,说明还有更多的省份制度尚未到位。与一些法制相对完善的国家相比,还有许多杜绝刑讯逼供的配套制度同样不完善,如:被告人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全过程中有权保持沉默,使口供与定案失去必然联系的沉默权制度;侦查机关审讯嫌疑人时必须有律师在场的制度;审讯中全程录音、录像的监控制度;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制度;对刑讯逼供所获取证据的排除制度;对刑讯逼供问题由控方承担举证责任的制度等等。

  其二:制度均衡问题。人的活动总是在一定的制度环境和制度文化中进行的,但制度的建设往往很不平衡。在经济建设中,人们比较重视制度环境的优化,比如招商引资活动中,就强调“优化环境、吸引客人”;而在狭义的法制领域,制度建设却相对滞后。偌大一个国家,制度建设的不均衡,必然导致社会发展的不均衡。

  其三:制度错位问题。人们也不是没有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但制度的制订者往往从本位出发来看问题,于是我们看到,现实中的一些法规,是注重保护部门利益的。“口供是证据之王”,就是许多侦查人员的“潜规则”;对公安人员来说,“刑讯逼供无非是为了破案”,则是一个“明规则”了。这些让刑讯逼供大行其道的或明或暗的“规则”,从根本上说是从维护部门利益出发的,绝非为广大人民群众着想的。

  其四:制度落实问题。为优化制度环境所做的努力,如果不落到实处,那么就是形同虚设。从法律来说,我国《刑法》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都是罪,但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很多,定罪的极少。至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常常也被当“点心”吃了。从规章来说,也不是没有,早在1992年,公安部就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公安干警刑讯逼供的决定》,但十多年过去,“坚决制止”成了一句空话,“坚决刑讯逼供”倒是悲哀的现实。

  通过违法取证而获取的证据是“毒树之果”,如果没有良好的制度环境的切实保障,那么对于某些人来说,那“果汁”就永远是甜的。

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夏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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