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中午,笔者和家人看央视新闻频道“共同关注”栏目时,荧屏上正播出有关广西大学附属小学学生家长“自愿捐资助学”问题的报道,笔者发现荧屏下方的小字幕和荧屏上的大字先后赫然出现“广西省”的字样,不禁有些吃惊。广西是我国5个自治区之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正式成立已经45年,是我国人口最多的少数民族——壮族的聚居区,央视何以会出现这样常识性的错误?一个报道的播出,至少会经过记者采访拍摄、制作,编辑进行文字、图像、声音处理编辑和加工,还有部门负责人审查等多道关卡,这一常识性差错的出现,说明所经之处,一路绿灯,没有谁把它作为错误来看待。
有人也许会说,偶然出现的技术性差错,何必大惊小怪。如果只是央视偶尔发生这样的问题,也许可以将其视为技术差错,然而,笔者上网一搜索,不禁吓了一跳,google中的“广西省”词条下竟有46200个相关内容,而且,这些并非都是一篇篇短文,有许许多多官方网站都在传播着这样的错误信息。例如,“中国.西部大开发(www.developwest.gov.cn)”、“中国教育在线”、“农业部农垦局政务信息网”、邮政、电信系统的“邮政编码”、“国内电话区号”、“02号簿”等等。至于群众团体、商务网站上这样的错误表述则更多,例如,“中国少年先锋队工作平台(www.chinakids.net.cn)”、“中国粮油商务网”、“企业大全”、“中国医药商务在线”等等。这样的错误信息传播,不仅面广、时间长,而且少先队、教育等网站的信息直接影响到子孙后代,不容小视。
广西壮族自治区1958年的成立,意味着原“广西省”就此只是一个历史概念。这个地理政治常识,也是当代历史的常识,中学生都应当知道,更遑论央视和网站等众多媒体的记者、编辑、各级负责人。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差错,笔者认为,根本的原因还是对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够重视,对新闻媒体应当准确报道与少数民族有关的新闻等政策规定执行不力。我国《宪法》在总纲第四条专门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修改这部法律的决定。依据《宪法》和法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全国少数民族自治区只有5个,记住他们的名称应当不是多难。
事实上,常被弄错的不仅有广西,还有别的自治区,例如,“中国.西部大开发”网站主页标出的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中,也把“宁夏回族自治区”错成“宁夏省”。所以,笔者认为,“广西省”之类的差错,看似技术问题,根子还在于有关人员缺乏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宪法和法律意识。有关单位应当“违法必究”,为编辑记者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意识补补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