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5月31日,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这是全国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党和国家民族工作史上的一座丰碑。它标志着我国实施民族区域自治、依法处理民族问题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20年的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力和有效地维护了祖国统一,保障了民族平等,加强了民族团结,促进了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在新的形势下,我们一定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首要的问题是充分认识这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在多民族国家中,国家结构形式问题关系政局稳定乃至国家命运。新中国成立之初,我们在国家结构形式这个重大问题上,坚持从自己的国情出发,实行中国特色的国家结构形式,这就是在实行单一制的大前提下,同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概括地讲,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一种制度。党的十五大明确地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一道作为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政治制度。2001年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正式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法律地位。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统一,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的统一,制度因素与法律因素的统一,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统一。这一独具特色的单一制结构形式,与一些国家搞的地方自治有着本质的区别。一方面,珍视中国民族格局统一性的文化传统和历史渊源,并通过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来体现、巩固和发展这种统一性;另一方面,不因强调一体而忽视甚至否认多元性,而是尊重中国民族结构上的多元性,促进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向着更高的层次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无论在何种风险和考验面前,56个民族始终同心同德、紧密团结,血肉相连、声息相通,保持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良好局面。国内外的很多学者因而把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称为正确处理民族问题的“中国经验”,并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成功经验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族区域自治,作为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一项基本原则不容含糊,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可动摇,作为社会主义的政治优势不能削弱。在我们这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用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特征,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和稳定性的制度来解决民族问题,这是几代中国共产党人艰辛探索、敢于创新的结果。东欧剧变、苏联解体之后,邓小平同志曾指出,“解决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我们有很多优越的东西,这是我们社会制度的优势,不能放弃。”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都反复强调,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们党在新世纪更好地凝聚、团结和带领各族人民,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重要保证。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根本的问题是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宪法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规定与精神实质的具体化。特别是经过2001年的修订,这一法律更臻完备。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在具有中国特色的处理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上稳步前进的必然要求。
在各族干部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中大力加强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就要贯彻落实好《民族区域自治法》;增强全体人民的宪法意识,就要提高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观念。《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不仅是国家权力机关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也是保障少数民族权益的法律武器。学习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不仅仅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事、少数民族的事、民族工作部门的事,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上级国家机关,都应当带头学习贯彻、模范遵守执行,并认真研究解决这一法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坚定不移地把这一法律实施好。
切实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都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专门作出规定。自治权是由宪法赋予并受中央领导和监督的管理一定区域内事务的地方性权力,是完整的国家权力系统中的组成部分。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最重要、最本质的特征,是民族自治地方区别于一般行政区划单位的显著标志。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是法律规定的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是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核心。
抓紧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细则,把法律的一些原则规定具体化,确保这一法律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一是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二是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级人大要制定实施的具体办法。三是民族自治地方要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四是抓紧研究和健全监督机制,纠正违反《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行为,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核心的问题是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胡锦涛同志强调:“民族地区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归根到底要靠发展来解决。”“我们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民族地区发展的极端重要性。”解决我国现阶段的民族问题,核心是加快发展。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要牢牢抓住这个核心,千方百计地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体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既要投入更多的资金,又要给予更优惠的政策。党的民族政策是党的民族工作的生命。从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制定和实行特殊的政策措施,是党和国家民族工作的基本经验。我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跟全国相比,在自然条件、发展阶段上有差异,在发展水平、人的素质上有差距,在文化传统、精神生活上有特点。有差异就要有政策,有差距就要有政策,有特点就要有政策。我们一定要不断研究制定优惠的政策、特殊的政策、新的政策,努力促进民族地区加快发展。
既要把经济搞上去,又要发展各项社会事业。没有民族地区的全面小康,就没有全国的全面小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多在民族地区。因此,在发展目标、任务、战略已然明确的情况下,需要进一步细化、深化和具体化到民族地区去,特别是把西部大开发作为民族地区实现全面小康的主战略来实施,把加快民族地区发展、推进西部大开发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既要充分发挥中央政府的作用,又要坚持抓好各地区的对口支援工作。要把国家的帮助、发达地区的支援同民族地区的自力更生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好、运用好、保护好这三个方面的积极性。民族地区的开发应当同少数民族的发展统一和协调起来,不能离开少数民族的发展讲民族地区的发展。要注意让少数民族群众从发展中得到实惠,共享发展的成果。同时,注意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的多样性,不断夯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经济基础和群众基础。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关键的问题是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级各类人才
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是一件关系全局、具有战略意义的大事。要认真落实科学的人才观,把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业人才作为管根本、管长远的大事,制定周密规划,认真组织实施,持之以恒地抓下去。
大力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应重点抓好五个环节:一是扩大数量。当前,少数民族干部已达290多万人,但与人口所占比例相比仍有不小差距。特别是在基层,在一些散杂居地区,在一些人口较少民族那里,数量问题十分突出,应抓紧研究解决。二是提高素质。千方百计帮助少数民族干部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三是改善结构。着力培养少数民族的党政干部和科技干部,形成梯队合理、结构优化的干部队伍。四是下大力气培养少数民族中高级领导干部。五是充分信任,放手使用。让少数民族干部在多个岗位上得到锻炼,在实际工作中增长才干。
大力加强民族地区人才资源开发。民族地区应当用抓第一要务、抓第一生产力的雄心和力度,狠抓人才这个第一资源。要满腔热情地积极为民族地区各类人才提供合适的发展机会,创造有利的发展条件,努力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局面。同时,又要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采取更加灵活的措施,营造更加良好的环境,吸引各类人才真心实意地为民族地区的发展贡献聪明才智。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最高的目的是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之福;祖国分裂、民族离乱,是各族人民之祸。我国的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就是要更好地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抓好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教育。既要用来教育群众,也要用来教育干部;既要用来教育一般干部,也要用来教育领导干部;既要用来教育少数民族,也要用来教育汉族。要引导各族干部群众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使各民族始终保持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兄弟情谊。要妥善处理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各少数民族之间以及自治地方自治民族和其他民族之间的关系,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
在各族干部群众的思想上筑起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的坚固长城。要认清和揭破境内外敌对势力打着种种旗号,妄图破坏民族区域自治,破坏民族地区安定团结和祖国统一的险恶用心,高度警惕他们的渗透破坏活动,旗帜鲜明地同他们作坚决斗争,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定地维护民族地区的安定团结,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凝聚各族人民的力量共同推进现代化建设。要不断巩固和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势,把各族人民的意志集中起来,把各族人民的凝聚力强化起来,把各族人民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把各族人民的聪明才智发挥出来,形成推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磅礴伟力,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作者为国家民委主任)
《人民日报》 (2004年06月01日第九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