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03月18日07:18


规范公务行为 建立反腐败预防体系
——关于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反“嫌疑腐败”经验的调研报告
齐世泽;张法旺;李韶亮

  从2003年8月份开始,我们对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电力)反“嫌疑腐败”的做法和经验进行了调研。调研发现,所谓“嫌疑腐败”,实质是指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的现象。反“嫌疑腐败”,就是对党政干部的公务行为加以严格的规范,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一系列制度创新,实现监督关口前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有益探索。

  反“嫌疑腐败”工作机制,使大量法律和党纪、政纪无力约束的公务行为失范现象得到了及时有效的监督、制止、纠正和处理,为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体制保证

  随着各项事业的发展,随着经营领域的不断拓展和经济实力的不断壮大,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党委对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给予了高度重视。1998年10月,公司党委认总结以往反腐败工作的经验,认为,违反规章制度不一定是腐败,但腐败行为往往是从违反规章制度开始的。他们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提倡的“违章就是事故”的理念引伸到廉政建设领域,开展了反“嫌疑腐败”工作。

  山东电力在职代会上讨论通过了《关于认定和处置嫌疑腐败行为的暂行规定》,把纠正“个人擅自决定应该由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违反规定程序私自揽权干预工程招标、物资采购等经济事务”、“私自办理按规定应由两人以上共同办理的事项”、“暗箱操作本应公开办理的事项”,以及有关人事、资金、物资、合同、工程等方面的决策及其实施过程中违反程序和制度、规定,可能引发腐败的11个方面60种行为作为反“嫌疑腐败”的主要任务。认定“嫌疑腐败”的依据,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掌握权力;二是已经或正在发生的具体的或抽象的公务行为;三是侵害既定的制度、规定或程序。

  山东电力建立健全反“嫌疑腐败”工作机制,开拓了监督渠道,提高了监督实效,促使各级干部做到“一要干净,二要干事”,推进企业健康发展。他们加强组织监督、财务审计监督,强化民主监督,并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监督约束机制,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整体推进监督机制的落实,取得了明显成效。

  促进了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山东电力广大干部职工的自我约束意识、自觉遵章守纪意识明显增强,违法犯罪案件特别是“一把手”中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明显减少,许多问题在萌芽状态就被抑制了。开展反“嫌疑腐败”工作3年多来,在企业投资、工程项目、物资采购、科处级干部数量等要素大量增加的情况下,职工和科处级“一把手”职务犯罪案件比开展反“嫌疑腐败”工作前分别下降27%和50%。近两年来更是没有发生一起厂处级干部违法违纪案件。

  促进了行业风气的好转。山东电力把反“嫌疑腐败”工作延伸到行风建设之中,提高了供电服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电老虎”变成了服务标兵。2003年在全省组织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民主评议行风活动中,14个市级供电公司被评为第一名,1个市供电公司被评为十佳单位,2个市供电公司被评为先进单位;113个县级供电公司中,31个获免评单位,82个被评为第一名。

  促进了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高。截至2003年12月31日,山东电力电网实现连续安全生产5362天,创历史最高水平,并保持1997年以来无施工死亡事故。30个具备建设一流企业条件的基层企业全部实现了全国一流电力企业目标,是目前全国唯一实现一流企业满堂红的省级供电公司。

  纪检监察工作由被动应付转为主动出击。以前,纪检监察工作经常被案件牵着鼻子走,工作较为被动。开展反“嫌疑腐败”工作以后,纪检监察工作不再分兵把守,不再零打碎敲,而是集中兵力抓主要矛盾,党风廉政建设步伐明显加快,对企业贡献明显加大,群众威信也明显提高。2002年,公司纪委被中央纪委、人事部、监察部评为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2004年1月,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公司党委作了题为《规范权力运行,监督关口前移,切实推进企业反腐倡廉工作》的大会发言。

  把反“嫌疑腐败”工作纳入企业管理范畴,发动和依靠群众广泛参与,确保工作质量,并注意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自觉地把反“嫌疑腐败”工作纳入企业管理范畴,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本质上属于企业管理的范畴。离开企业管理,孤立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是不可能取得良好成效的。山东电力自觉地用加强管理的观念指导反“嫌疑腐败”工作,自觉地为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服务,先后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1669项,在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发动和依靠群众广泛参与,紧紧抓住权力行使过程这个关键,及时发现和揭露各种“嫌疑腐败”现象。没有案源和案件线索,反“嫌疑腐败”工作只能成为空中楼阁。公司党委认为,发动干部职工查摆“嫌疑腐败”现象的过程,是最生动最具体的遵纪守法教育和廉政教育过程,可以有效地增强干部职工的自律意识。几年来,山东电力采用多种手段,千方百计查找“嫌疑腐败”的案源线索。一是开展专项教育活动,通过开展反“嫌疑腐败”专项治理、“警示教育月”、“作风建设年”、权力运行监督制约“三查三看”(查思想,看权力观正确不正确;查工作,看有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使权力的行为;查作风,看干部职工满意不满意)等活动,同时与效能监察、接待来信来访、经济审计等工作相结合,及时掌握“嫌疑腐败”的案件线索。二是面向社会聘请行风社会监督员、作风建设监督员,随时听取各方面的批评意见。三是针对供电企业的行业特点实施“彩虹工程”,发动全社会电力供应对象揭露问题。2000年以来,共发出“彩虹条”(征求意见信)235.3万件,回收108.48万件,从中发现“嫌疑腐败”线索217件。

  对“嫌疑腐败”现象的举报100%受理、100%调查、100%有结论,确保反“嫌疑腐败”工作质量,切实珍惜和保护群众的参与热情。发现问题,如果不能认查处,反“嫌疑腐败”工作就不可能收到良好效果,也不可能得到群众的心拥护。被认定为“嫌疑腐败”的案件,有的并没有在客观上造成直接的严重后果,所以开始时有人认为这是小题大做。但随着这一工作的深入开展,广大干部职工逐步统一了认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要严肃认地调查,合情合理地公正处理,这是对干部的正爱护。受到处理的人也都心服口服。

  积极参与重大工程项目和重要业务往来的监督,不断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嫌疑腐败”现象。反“嫌疑腐败”的目的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为了使“嫌疑腐败”现象能够尽量不发生或少发生,山东电力在重大工程招标、重要经营项目谈判前,都要与合作方签订廉政合同,尽量降低“嫌疑腐败”发生的几率。

  严格规范公务行为,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益探索

  山东电力的经验表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反腐败工作既不能单纯依靠惩处,也不能仅靠道德约束和执纪、执法,而必须通过制度创新,努力实现公务行为的规范化、法制化。只有严格地规范公务行为,才能避免把“监督关口前移”的口号抽象化,才能切实解决“一把手”监督难的问题。山东电力的经验表明,事前监督就是监督行使权力的程序,事中监督就是监督行使权力的行为过程,通过严格的程序和行为规范,保证行为后果的廉洁。这就使“监督关口前移”的口号变得更具体、更现实、更便于操作。限制了“一把手”利用程序规避监督的行为,也就掌握了对“一把手”实施监督的主动权,解决“一把手”监督难的问题也因此获得了突破性进展。

  山东电力的经验表明,严格规范公务行为,才能提高监督工作质量。监督和被监督是互相对立的两个方面。一般情况下,监督主体应当主导监督对象。但如果允许监督对象任意地改变公务活动的法定程序,他们就能够轻而易举地规避监督。下大力气规范公务行为,把公务行为包括履行公务的程序是否符合规范作为硬性的规定,实施严格的监督,才能使监督机关时时处处掌握主动权,才能使监督资源发挥应有的作用,才能使监督工作不断提高质量。

  山东电力的经验表明,严格规范公务行为,才能把纪检监察各项工作统一为整体,一方面便于针对行政机关的行为特点,发挥行政监察的职能作用;另一方面,把纠风工作和自律工作纳入源头治理范畴。行业不正之风,本质上是公务行为失范在某些行业的集中表现。不正之风不等于腐败,但可以引发和掩盖腐败,从这个意义上说,纠风应当属于源头治理的范畴。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要求,本质上也是行使权力的行为规范,仅靠自律是难以正落实的,只有与公务行为的相对方(群众利益)联系起来,发动群众实施监督,而且一经违反就给予严肃处理,才能增强落实力度。

  山东电力的经验表明,严格规范公务行为,具有源头治理的意义。一方面,可以把大量一般性违规行为与严格意义上的腐败区分开来,更准确地孤立和打击极少数腐败分子;另一方面,可以把许多具体工作的着眼点与源头治理联系起来。这个经验告诉我们,加大治本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应当成为纪检监察各项具体工作的着眼点,贯彻并体现于包括查办案件在内的各项实际工作之中。只有坚决纠正那些算不上腐败但可能引发腐败后果的违规行为,才能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山东电力的经验集中到一点:预防和治理腐败,关键的关键是加强法制建设。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关键是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而对权力实施有效控制的关键是把领导干部从政行为法制化提上日程。加强法制建设,包括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公务行为的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上层建筑提出的最重要、最基本的要求。严格规范公务行为,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对严格依法行政者的奖励机制,另一方面要完善对未能依法行政者的惩处措施。

  《人民日报》 2004年03月18日 第九版

(责任编辑:陈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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