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集束背景:日前广东中旅首次将小费制度引入国内游,针对国内游引入小费机制是否合法,国家旅游局旅行社管理处负责人认为,只要是游客自愿,旅游局是允许的,以前国家旅游局的确有规定禁止小费,但该文件已被废止(据8月19日《北京晨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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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游小费制,硬币的哪一面?
福建 肖风
如果了解一下国内旅游业的现状,我们将发现消费者较真的不是十元二十元的钞票,而是纸币后面的旅游服务质量。已有够多的新闻报道和旅游维权投诉让我们知道:相当多的国内旅游团变异为“购物团”,花钱买罪受、买气受也就经常挂在游客的嘴边……
在这里,旅游消费者的逻辑是非常的鲜明了———旅游服务质量如此“缺斤少两”,导游有什么理由要求游客给小费,这不是给本来就混乱的旅游秩序添乱吗?这种西方人习以为常的小费制其实是一枚硬币的两面———你的服务是如此之好,所以我应该尊重并感谢你的服务。矛盾的焦点似乎集中在导游身上了,他们中的一些人是如此没有职业道德、如此见利忘义。然而,如果再往下探究国内旅游业症结所在,将会发现导游其实也是不合理机制的受害者。据媒体调查,现有的很多导游人员都是无薪水、无固定工作单位、无保险的“三无人员”,他们的收入完全依赖于小费和购物回扣。
这才是所有问题的关键所在,不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迫使导游必然将其承受的“生存压力”转嫁到广大游客的身上,最终使整个旅游业秩序恶化,使旅行社、导游、游客无一幸免,在经济、服务、道义上成为受害者。
溯根追源,国内游小费制能否顺利实施,其根子在国内旅游业能否建立相对公平与透明的利益分配机制,规范旅行社与游客之间的重要中介———导游的收入,从而给导游提供规范服务奠定必要的经济基础。只有在游客按照旅游契约安然享受旅游服务的前提下,游客———导游———旅行社这条利益链才能良性循环,旅游业才能发展壮大。
国内游小费制事小,但却是一个经济问题,它该不该推广以及在多大的范围实施,只能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因此,笔者以为,在国内旅游秩序没有根本好转、旅游服务质量没有根本性提升的今天,国内游小费制是“早产儿”,它的价值只在于提醒国内旅游业:图谋收益与国际惯例接轨之前,首先要想的与做的,是如何让服务质量与国际接轨。
●第二弹道>>
小费制算哪门子的灵丹妙药
深圳 江南雨
笔者认为,消费者向服务人员付小费,即使在西方也不属国家法律制度,只是服务行业的习惯做法,或套句时髦词儿叫“潜规则”。无论是企业还是国家旅游管理部门,都无权将其制度化而推向全国。
法制国家要出台制度,先得看看你够不够格,《立法法》上并没有企业、行业协会的座位。无论把小费的好处吹得多么天花乱坠,它也成不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政府的红头文件。要想变成官方制度,就得先过立法听证关。
服务供应方收不收小费、消费者付不付小费,既然并非法定权利与义务,就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只能由市场去调节。在《行政许可法》生效后,国家旅游局不再将小费列入审批范围,废止有关禁令,无疑是法制精神的体现。但是,对收小费的市场行为,作为政府的行政主管机关,却也没必要说三道四去认可不认可,权力机关乱表态很容易造成新的思想混乱,为一些旅游企业乱收费宰客提供借口。旅游局面对市场自发行为,还是少开尊口为妙。
广东中旅将收小费视为避免导游私自吃回扣的灵丹妙药,似乎小费一收,旅游变购物、导游吃回扣的歪风就会无影无踪。这实在是欺人之谈。旅游市场上述种种不规范行为,源于包括旅行社、旅游纪念品与旅游服务企业、导游个人对经济利益最大化的不择手段追求。每天20元的小费一旦被固化为“小费制”,成为给也得给,不给也得给的“霸王”固定奖,不过是满足了导游们的需要,其他企业利益损失的“羊毛”,必然还要出在消费者的“羊身”上。不从企业内部改善员工待遇、外部大抓诚信服务去治本,旅游消费者总免不了被宰的痛苦。
●第三弹道>>
跟国际接轨,请付小费
镇江 武志兰
据悉,广东中旅引入小费制度的是其价格较高的国内游“VIP(贵宾)系列团”,标准是导游每天小费20元。
既是“自愿”原则,还定了个20元的标准,显得多此一举。既然允许小费的存在,愿意给、给多少是游客与导游之间的事,你旅行社插什么杠子,定的哪门子价!旅行社开了个“20元小费”的价,游客如果不掏,那么游客与导游之间就显得很难堪,接下来导游对游客服务时还能亮得出好脸色来?掏吧,额外增加了游客的费用,掏得心痛。这是哪门子尴尬事!一个“小费制度”的引入,如果将原本是服务好了给小费“双方愉快”的正当事,变成了给小费才能有好服务的“一厢情愿”,这就要不得了。然而,广东才试行,北京就开始“考虑”引入,看样子收小费这个行为将很快在大江南北“铺”开来。以后我们出门旅游也可以像电影中的外国人那样潇洒地给人小费了。
跟国际接轨原来是要付出代价的呀。
《江南时报》 (2004年08月20日 第四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