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大连视窗近日发表了冯越先生的 《“严禁靠近”理何在?》,读来不禁想问,挂警字牌号的运钞车车身涂广告--“为客户提供工作犬培训”这种违规商业广告用语谁来管。
《警车管理规定》的第三条确立了“护卫车”为警车的一种,同时第六条、七条和《公安部关于实施〈警车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第四、五条都详细规定了警车的颜色、车身上的字样、字型等,后者还专门配备了“警车车身颜色喷涂式样示意图”。可是从规定、通知的任何一条和示意图中也无法找出“为客户提供工作犬培训”这样的词语符合相关的规定。
为了更加规范警车的使用,《通知》第七条规定“警车车身应当按照《规定》和本通知规定喷涂颜色、各部门简称汉字,不得附加特殊颜色和各部门其他标志、各警种标志。”从中可看出,“为客户提供工作犬培训”这样的字眼明显是《通知》所不允许的。针对警车的“出格”,《警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对私自喷涂警车外观标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责令其取消警车外观标志。”遗憾的是穿行于大街小巷、停立在银行周边的护卫警车竟然没人管。
为规范机动车车体广告的设置和发布,加强户外流动广告的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辽宁省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了辽宁省机动车车体广告设置和发布管理规定:登载车体广告的单位应向公安交通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备案后,在广告发布前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方可发布。不知道这些挂警字牌号的“为客户提供工作犬培训”的警车是否向公安交通部门和工商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警车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警车应当由警车所属单位的正式驾驶员驾驶”,难道银行的员工还有资格开警车吗?
目前,银行的押运几乎都是由保安公司负责,而保安公司的主管部门是公安部门。表面上看是银行的运钞车违反规定做广告,其背后有无利益交易就发人深思了。
说句闲话,人家不让你冯越靠近,还是不要靠近的好,万一弄个“妨碍公务”的罪名可不是好受的。
来源:人民网-大连视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