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讲场版刊登了《车牌拍卖:拍的是消费者权利》一文,最新的相关消息是,上海市宣称,在汽车消费新政策出台后,将继续车牌拍卖政策。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地方政府和人大都无权制定实质上属于变相征收公民私人财产的任何规章和法规,政府主持私车牌照拍卖,无论拍卖款用途如何,都不能改变这种行政行为无法可依的性质。
同时,正如商务部指出的那样,私车牌照拍卖违反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如果按7月1日起将施行的《行政许可法》,这种强制拍卖车牌也是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同样应当废除。
然而,困难在于私车牌照拍卖政策是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按《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不受理以抽象行政行为为对象的行政诉讼,私车牌照竞买者也就无法通过行政诉讼渠道获得法律救济,这种诉讼制度缺陷有待修订法律来完善。
那么,目前不得不为车牌拍卖掏腰包的消费者,能否通过现行法律获得有效诉讼救济呢?《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笔者认为,有关购车消费者可以提起民事侵权之诉,要求返还通过拍卖获得的款项。
当然,购车消费者也可以通过信访申诉、向媒体呼吁等渠道,以非诉讼方式寄望于上级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和国家监察部对这一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来源:《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