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01月12日14:46


新郎非得在拘留所度过新婚之夜?
杨一苇

  广西马山县的韦某的新婚之夜是待在拘留室里,这是他为自己的偷窃行为付出的代价。据悉,1月3日,韦某在一个时装店“顺手”偷窃了一部手机。据1月11日《南国早报》报道,1月7日是他的“大喜之日”,韦某的拘留期还没有结束。成亲日期已定好,并已通知了亲朋好友,韦某家人只好如期举行婚宴。

  我们常说,法律是无情的。或许,韦某的这段经历最能印证这句话。婚姻是人生大事,作为新郎的韦某却“缺席”于自己的婚典,于他而言,所得到的教训恐怕不止“深刻”二字,所体味到的恐怕也不仅是“后悔”二字。从某种意义上说,韦某所受到的惩罚显然已不仅仅是那数日的拘留。

  但是我有一个疑问:事情是否非如此不可?我不知道韦某受到的是刑事拘留还是行政拘留,如果是行政拘留,那么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或者其家属提出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原行政拘留决定暂缓执行。”如果是刑事拘留,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韦某是可以被取保候审的。也就是说,不论是何种拘留,韦某都完全没有必要在拘留所里度过他的新婚之夜,他的人生完全可以不必有这样一段遗憾。

  韦某仍然只能在拘留所里度过他的新婚之夜,只能表明无人前来为他办理担保或取保候审手续,或办理而未成功。但无论如何都表明,相关部门没能“成人之美”。因为,如果是无人来“保”,相关部门可以尽到告知的义务,而如果是办理而未成,我们虽不知具体的原因,但我想,假如相关执法人员能够站在韦某及其家人的角度想想,就应当促成并允许其被取保。毕竟,这样做于法律并无伤害,于相对人却大有益处,何乐而不为?

  当然,我不是非要为其开脱。但是,拘留不是目的,更重要的是教育。如果韦某能够出现在他自己的婚礼上,这种教育的效果是不是更好些呢?近年来,人性化执法成为大势所趋,比如犯人戴头套出庭,给嫌犯上手铐前先戴“护腕”,还有像让在押犯人回家度周末,破例批准犯人的结婚申请等等。本着人性化的目的,我们为何不能“成人之美”?

(责任编辑:刘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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