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沈阳、西安发生的两起火车撞死人事件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人们关注的焦点是这两起事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1979年7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依照该规定,这两起事故中的受害人家属最多能得到赔偿300元。
从法律角度看,虽然显失公平,但这部《规定》还是具有法律效力,有关部门的做法也便无可厚非。
必须看到,这部《规定》任何一个人都会认为是荒唐的,令人愤怒的。我认为仅仅愤怒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深入地进行理性的反思。
我认为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立法过程中的利益驱动因素尤为值得警惕。 毋庸讳言,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在立法过程中广泛存在,尤其是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在立法过程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
由于每一件立法的出现,都必然意味着某种国家权力的授予或分配,而权力则意味着某种潜在的利益。因此,各种五花八门的立法也就有可能出台。如果拿《民法典》的立法来看,就知道目前利益驱动现象对立法的影响不太正常。尽管《民法典》事关每一个公民,但却与任何集团的利益没有直接的联系,它也不会产生权力的赋予与分配或再分配,因而其迫切性似乎也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所以迟迟不能出台。而且必须看到《民法典》的出台,必然遏制部门、地方在立法过程中利益驱动,这也是影响因素。
进一步说,某些逾越宪法底线的“立法”,实质上就是利益分配的产物,借用经济学的术语,是“设租”与“寻租”的产物。这些立法以牺牲社会公正与大众利益,甚至是国家利益为代价。这种情况在某些社会性立法及政府对经济的管制性立法中也极为常见。
让我感到有希望的是,已经制定《立法法》来完善和规范立法活动,而且近年来司法审查的呼声不断提高,这些都有助于纠正立法中的利益驱动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