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听到一位律师朋友说,“你遇到一个法官,请他吃饭不去吃,送钱也不要,这是最可怕的了。因为你不知道他是真的清廉,还是对方已经送过了”。当今法治环境下,某些法官与律师关系由此可见:公正失去信任、清廉疑为借口,法庭的庄严难以遮盖幕后的交易。
今天的法官和律师们,就像一对奇特的朋友,他们呈现给社会的,首先是一种无法分离、息息相关的胶着关系,在许多事件中,他们相互依存,形成了比一般朋友更为亲密的利益共同体。
“案件早已有结论了,庭上的辩论再精彩,也不会在判决书中发挥作用和有所体现。”如今,律师和当事人更多地相信庭下的工夫。在聘请律师之前,许多当事人非常注重的———同时也是律师常常夸口的,是律师有多大“能量”、多少“关系”,而他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如何,反而变成次要的考虑因素。
更能说明问题的一个现象是,业内有法官做亲戚甚至配偶的律师,普遍收入颇高。一位仅有中专原始学历的律师,仅仅因为有一位做法院副院长的姨妈,年薪达到百万元,成为当地案源丰富的大律师,而比他学历、业务都高的多数律师则只能望其项背。
这样,律师的专业水平和法学资源优势,这些职业本来的涵义,被他的社会人际资源所掩盖,这个现象也在很大程度上引导了律师的执业观。法官、律师、检察官,本来是法律意义上的三角鼎立,如今则更多体现为一条直线上的几个结点。
虽然近年来国家一直致力于改变这种关系,但无论是“新中国法制发展史上一个里程碑式进步”的司考的推行,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等种种法律法规,或者法律对回避制度、单方接见、变相贿赂等的表述、措辞何等严厉,都还未能拆散法官和律师之间过于暧昧的“伴侣”关系。所以,一些大律师总会有自己一个非常“铁”的圈子;而每当一位法官落马,我们总会看到一串律师被牵连出来。
可是,揭开这层“亲密”的面纱,我们又惊讶地发现,无论个体的法官和律师如何称兄道弟、密切交易,却掩盖不了两个群体间的相互鄙视。这种鄙视的由来,除了职业的隔膜以外,更重要的原因,也是由于双方关系中那层极不正常的功利底色———这种底色使双方视对方为“无良”的利蠹,并将这种“无良”由个人推及整个行业,从而难以形成客观理性的平等关系。
而从法治的角度讲,无论是亲如兄弟还是相互鄙视,都不是良性规范下的正常关系,它导致法官独立、中立、诚信的品格丧失,降低法律的尊严,严重影响着法律职业的公信度。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法官职业与律师职业,同属于法律职业。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是一种职业的相互关系。这种关系只能在法庭上才体现,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才存在。在法庭以外、案件以外,则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其他社会关系。
要构建这样的理想的法官律师关系,需要双方执业者的严格自律,各种制度的规范,社会的多方位监督,更需要执法环境的进一步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