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8日09:40


非法资金会不会借机外逃
何帆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了《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暂行办法》的发布,主要目的在于满足个人合法财产对外转移的合理需求,便利与规范个人财产对外转移行为。

    针对央行这一举措,不少人提出了疑虑:此门一开,非法资本外逃和国有资产流失会不会因此而有了“官方渠道”?

    其实,认真审视《暂行办法》,我们可以发现,它并未放松对不法分子借助其实现资金外流或清洗黑钱的警惕,具体表现在:其一,严格限制了申请对外转移财产的范围,要求必须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且不得与他人有权益的争议。也就是说,受司法、监察等部门依法限制的财产,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转移的财产、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财产、涉及未结案的刑事或民事诉讼案件的财产,都不得提出对外转移申请。

    其二,《暂行办法》规定了严格的审批、审查程序,除要求个人提供财产来源合法的证明文件外,对身份证明、产权契约、税务文书、取现方式都作出了具体细致的规定,以避免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从现实意义上讲,《暂行办法》的出台,反而是个“开正门、堵邪路”的措施。过去,由于缺乏正常途径,很多合法移居出境的公民不得不借助非法渠道转移资产,不仅助长了非法外汇交易活动,也干扰了公安部门对破坏外汇秩序犯罪的打击。近些年在沿海地区日益猖獗的“地下钱庄”,很大一部分也是靠这笔资金的流动支撑运营。

    徒法不足以自行。制度的建立固然重要,而制度的运行则需要健全机制的配合与维持。

    在各相关部门的配合方面,我们认为,外汇管理部门应与外交、公安、监察、司法以及税务等部门建立沟通和协作机制,共同防范和控制风险。去年颁布的《公安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领域反洗钱合作规定》使部门间反洗钱合作制度化、规范化,增进了反洗钱的实效。而个人财产转移制度的实施,更是一个需要多部门协作的过程,也迫切需要相关规范的出台,仅仅依靠不定期的部际联合会议是远远不够的。

    比如各种产权证书、完税证明的真实性、完备性与规范性,由谁证明,由谁管理的问题;又比如财产属于何类司法程序、在何阶段的认定,财产合法来源判定的标准,处于纪律程序中财产性质的认定;还有,在财产转移出国之后,有证据证明该财产系非法所得,应采取何种补救措施等。这些问题,都涉及中央与地方、行政与司法、驻外与国内各部门之间的密切合作,由此才能使个人财产转移制度形成一个完整、严谨的流程。

    在各类反腐规范实施的衔接方面,党政官员和国企领导直系亲属出国留学、定居报备制度,以及领导干部个人收入申报制度都还在酝酿或试点之中,一旦付诸实践,也必然应与《暂行办法》相结合。近些年,境外追逃工作最难的莫过于贪官引渡和资产追回,加强对人、对物的双重防范,才有可能防患于未然。

    树立尊重公民财产权利的意识,加强对各类腐败犯罪的预防与打击,是新时期面临的两大重要任务,二者不仅并行不悖,而且相互促进。期待《暂行办法》不仅为公民合法的财产转移打开了规范之门,也能给不法资金外逃加上法律之锁。

(责任编辑:闫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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