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载,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公布,今年立法计划中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动物防疫条例》等8部地方性法规的修订或制定,将分别举行立法听证会。
“听证”一词始于普通法系,其基本精神是以程序公正保证实体公正。早在1999年9月,广州市就举行了中国首次立法听证会———《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修正草案)》立法听证会。随后,立法听证程序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目前,全国已有20多个省、市先后举办了立法听证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立法听证体现了立法为民的本质要求。选择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听证会,让市民更多地了解草案的立法背景、立法目的、调整范围等,让各个阶层、不同利益的各界人士开展立法辩论,可以充分听取民意和表达民意,有利于推动立法工作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实践证明,举行立法听证会是推进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的有效途径。
立法听证就是“开门立法”,有利于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透明度,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成为一项“阳光事业”。同时,通过举行立法听证会,广纳民意,还可以有效克服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使立法工作充分体现立法为民的思想,保证立法质量。
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立法工作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将立法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不同民主形式纳入立法程序,是近年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效探索,有利于吸引更多公众参与立法决策,促进立法制度化、规范化。
《人民日报》 2004年04月28日 第十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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