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04月16日09:13


还“立法参与权”与公民
康劲

  原本正常的事情变得不正常,原本不正常的事情变得正常———这种现象的存在表明,社会正常秩序发生了严重扭曲。

  4月14日,北京8位普通市民否决掉一项已形成草案的立法动议。报道说:北京市“外地建筑企业在京施工监督管理规定”的草案于去年7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先后有8位市民致信法制办,明确表示反对这份草案。北京市政府在认真论证后认为,市民所提意见中肯、合理,并据此撤销了这项由行政部门提出的立法动议。

  这项规章的流产,涉及北京市上千家企业和60多万施工人员的利益,社会影响巨大。但消息不是从这个角度写的,它突出的是:8位普通市民的否定意见最终影响了政府的立法动议;全面、认真听取公众的声音,已成为北京市政府立法工作的必经程序。这则消息披露后,其真实性很快遭到质疑,似乎人们很难相信区区几个普通人能够参与并改变立法。

  普通公民有权利影响政府的立法活动,本来不是什么新鲜东西。根据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条的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可见,人民具有立法参与权不是北京特设的,而是由国家基本法律早就载明的。现在,北京市政府落实《立法法》的原则,不仅被视作新闻甚至引来质疑,这说明什么?

  这说明了一点:在现实生活中,普通公民的立法参与权,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当8位普通市民真正以个人意见影响到政府的立法工作时,社会的普遍反应不是探讨其理由,而是对消息真实性将信将疑,这是社会法治秩序发生扭曲时,人们的正常反应。

  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时候,政府部门和人员仍然有个习惯性错觉:法是由政府制定、用来管理公民的,依法治国就是依法管理公民,普通公民只有遵纪守法的义务,而没有参与立法的权利。这是完全违背我国宪法精神的,使人民民主流于形式。特别是在统包统管方式下产生的许多政府规章,起草者大多是政府的某个部门,所以这些规章在体现部门利益、政府利益上,往往充分具体,在体现公民利益上往往模糊、含混,政府与公民之间的隔阂也由此产生。

  把立法的参与权还给公民,北京市政府刚刚做了一个破题的工作,我们希望能够再接再厉,写好下文。

(责任编辑:刘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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