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01月02日09:26


“党内法规”提法不妥
曾市南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即将出台,不少地方媒体上将这两个《条例》概括和提升为“党内法规”的字眼频频出现。仔细推敲,“党内法规”的提法不妥。

  其一,政党组织不拥有立法权限。从2000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立法法》规定了立法权限的七个层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但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章。显然,作为政党组织的共产党没有立法权限,不能成为立法主体。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为“党内法规”与《立法法》相违背。

  其二,党内条例不具备法规特征。《中国共产党各级领导机关文件处理条例(试行)》规定“条例”是十三种正式常用的文件中的一种,“由领导机关制定或批准,规定某些事项或机关、团体的组织、职权等带有规章制度性质的文件用‘条例’”。可见,党内条例属于党的政策性和制度性的文件范畴,如《中国共产党各级领导机关文件处理条例(试行)》本身就是一种文件,不具备法规特征,与法规是两种不同属性的概念。

  其三,“党内法规”的提法不能严谨、准确地反映党与法的关系。《党章》明确提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里起码有两层含义:党既不能超越于宪法和法律之外成为“法外党”,搞党大于法,也不能将党与法混为一谈,以为党就是法,法就是党。但“党内法规”的提法很容易产生歧义,一方面将法的适应对象区分为“党内”与“党外”,被人误解为党内存在着法之外的一套“法规”,另一方面认为党与法就是一回事。这都与《党章》原则不相适应。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规范党组织和党员活动的重要政策依据和纪律保障措施,对党组织和党员具有普遍的强制力和约束力,对于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加强党的建设影响重大、意义深远。尽管提出“党内法规”的本意可以看作是为了强调两个《条例》的地位和作用的重要性,但毕竟其不具备法的特征和效力,也不能体现依法治国的精神,所以应避免使用“党内法规”这种不妥当的提法。

(责任编辑:刘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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